行政計畫專題: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理由書分析『實際上要處理的問題』
(1) 在此大法官先對都更的本質以及當事人所主張憲法保障之權利分別進行論述:
A. 關於都更的論述:
(A) 都市更新計劃的性質為行政計畫。其目的在於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B) 對於都市計劃的核定為行政處分:
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就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賦予法律上拘束力之公權力行為,其法律性質均屬就具體事件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其性質相當於行政處分。
(C) 更進一步來說,該核定為侵益處分:
由於該核定(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將導致更新單元內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權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甚或喪失其權利;因此對於實際上相當於「侵益處分」。
B. 關於當事人的權利保護:
(A) 人民受都更影響的權利:分別為自由權(居住自由)以及財產權(房屋的滅失、變更)。
(B) 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障: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之下,可以透過比例原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參照釋字596、454號意旨)。
(2) 承上所述,因此本案以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作為審查的基準。
A. 比例原則:請參照本書第一編第三章;一、比例原則之說明,此處不再贅述。
B. 正當程序之要求: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參照釋字689號意旨)。至少應包含兩項:(A) 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B) 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主張或維護其權利。
【三民輔考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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