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占罪是即成犯? 】讀享周易刑事法
最高法院向來將侵占罪定位為「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參照)。
但什麼是「即成犯」,意義其實不太清楚。如果最高法院要表達的侵占罪沒有辦法成立未遂犯的話,學說認為或許可將其本質理解為「不作為犯」,亦即行為人負有返還義務(應返還持有之物,卻不返還),概念上較為清楚(註1)。
然而,單純主觀意思變更(持有意思變成所有意思),應無法直接認定為侵占行為。考量侵占罪為結果犯(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進而剝奪他人財產之所有權),應定型化侵占罪的典型構成要件行為,明確區別侵占行為與侵占結果(註2):
⑴ 侵占行為:採狹義顯露理論,以客觀化視角定性侵占行為,只有客觀上能明顯得知行為人以所有權人自居時,始屬侵占行為。
⑵ 侵占結果:行為人須進一步處分財物,使原所有權人的所有地位喪失或難以回復時,始能論侵占既遂。
註1:整理自高金桂,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分析,收錄於:《侵占罪與侵占遺失物罪》,2019年7月初版,頁24-25。
註2:整理自許恒達,即成犯與侵占罪的既未遂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129期,2013年7月,頁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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