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的、真應該早點唸的!配合教育部 精實博碩士教育政策 的推行,現在唸個博士要求變多變嚴了;從達成條件看,個人認為根本比當年留德還難哪...

本所博士班學生於入學後,由所之學術委員會指定一指導教授協助之。其修業年限為 2 至 7 年,在此期間,為取得博士學位,須完成以下要求:

1. 修滿畢業學分 24 學分
2. 完成相關之語言要求 (第一、二、三外語 + 宗教經典語)
3. 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
4. 通過博士論文計劃口試
5. 赴海外研修至少一學期 (若有田野調查,駐點須至少三個月)
6. 為一場國際會議發表人或發表兩篇文章於專業學術期刊
7. 完成教學實習
8. 通過博士論文口試

學分要求
博士生須修滿 24 學分之課程,包括 9 學分必修及 15 學分選修。不論本所或外所碩士畢業生進入本所博士班就讀,其過去所修課程,由所長與導師決定,最多可抵免 6 學分 (必修學分不可抵)。經所長與導師認可,可至校內外之外所選課,但不得超過 9 學分。

英語要求
博士生於學位論文口試前,必須完成英文檢定。達到以下英語能力檢核標準之一者,可抵免專業英語檢定考試:
1. 通過 全民英檢中高級 初試+複試。
2. IBT 網路托福 100(含)以上。
3. IELTS 國際英語測驗 7 級(含)以上。
4. TOEIC 多益測驗 850(含)以上。
5. 修業期間凡修習過兩門以上全英語授課之宗教研究相關課程者。

他外語要求
所有博士生須通過第二及第三外國語言檢定 + 宗教經典語言 (可取代一種外語)。第二及第三外國語言以 德、法、日語 為主,其他外語之認定則由所長與指導教授決定之。

宗教經典語言與外國語言能力之檢定,有以下三種方式:
1、修習宗教經典語言或外國語課程四學期,並持有學分或相當時數之證明
2、通過各國官方核准之語言測驗機構舉辦之中級以上檢定。
3、通過本所舉行之宗教經典語言或外國語檢定考試。

※ 每學期依報考人申請之語言檢定需求舉辦一次,考試時間依所辦公佈時間為主。修習本所或外所開授之英語、宗教經典語言與外語課程,以滿足英
語、宗教語言、第二或第三外語規定者,則該門課學分不得計入畢業學分內

申報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
本所博士生至少於二年級下學期結束前,依本校規定上網登錄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

博士資格考
第一階段
博士生於修滿必修課學分後,得申請資格考,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兩個領域,每科考試時間為四小時
1、通識(宗教基本問題及比較宗教方法兩科):出題內容以必修課之課程內容為主,命題委員則由考生修課當學期教師出題。
2、世界宗教基本知識:出題以必修課「亞洲宗教比較研究」課程內容及個人專修之宗教傳統為主,出題教師可由指導教授與學生討論後指定,考生再與出題委員討論書單。

第二階段
博士生於修滿學分後,得申請「研究主題相關知識」科筆試,由指導教授與學生討論閱讀書單後,由指導教授命題。
申請博士資格考時,考生須與出題委員商量各科應考書單,以作為準備考試與出題之參考。每年提出資格考時間有兩次,分別為 6 月及12 月,考試日期則由所長與考生協調訂定之。每科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如資格考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三次為限,並應以原考試科目為準,重考成績仍不及格時,應予退學。

博士論文計劃口試
(一)博士候選人須在其指導教授協助下,擬定博士論文計劃書,方可進行論文之撰寫。
(二)論文計劃書約以五千至八千字為原則,內容應包括寫作動機、問題意識、文獻回顧、理論運用、研究方法、架構與章節安排、預定進度、參考書目等
(三)論文計劃書審查以口試審查行之。
(四)由論文指導教授邀請四至五位相關專家學者,其中至少兩位為校外委員,共同組成論文計劃書審查委員會。

海外研修
(一)博士生於論文計劃書通過後,或至少於博士資格考通過後,為拓展其學術視野與提升博士論文之品質,由本所安排,赴海外研修。海外研修類別說明及其相關要求:
1、海外修課至少需滿一學期
2、進行與論文研究主題相關之田野調查,至少於當地駐點滿三個月
3、出席國外舉辦之國際會議兩次,並在當次會議中以外語發表論文,返國後需繳交心得報告
(二)所赴研修之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與博士論文相關並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換合約之姊妹學校為主
(三)赴海外研修所需經費,以個人申請科技部、教育部、本校基金會或私人基金會等補助為主。

在 國際會議專業學術期刊 發表至少兩篇以上論文

教學實習
博士生於修業期間,至少須與本所或本校兩名以上之教授實習教學,由此熟練備課、講課、討論、出題、改報告與試卷、作成績等知識與技能。

博士論文口試
(一)通過論文計劃書審查者,於申請學位口試前,須提交論文之兩章審查。通過者六個月後始得提學位論文口試
(二)學位口試論文須完成校內論文抄襲比對系統比對,經指導教授同意,提交所務會議初審及教務處複審同意。始得提交學位論文口試申請書。
(三)具備申請學位論文口試資格者,可於該學期註冊完成後至當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休學截止日期間,隨時提出申請,並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前完成口試。唯已屆修業年限者,如未辦理休學,需檢具切結書。
(四)學位論文考試方式,以公開口試行之。
(五)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會之組成,除指導教授外,另聘四或五位口試委員,其中校外委員須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口試委員未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需經所長同意後,始得以聘之。
(六)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論文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七)論文考試不及格而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辦妥離校手續及繳交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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