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理
1.處分權主義之緩和 / 捨棄認諾之限制
(1)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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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21 Wed 2019 18:00
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家事事件)
- Aug 21 Wed 2019 17:00
代理權的繼承
代理人死亡時,代理權應歸消滅,因代理係屬一種信賴關係,且非屬財產上權利,不能為繼承之標的 (類推 第五五 O 條、第五五一條)。本人死亡時,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法律另有規定 (參閱 第五六四條) 外,其代理權喪失。
第 550 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 Aug 21 Wed 2019 16:00
負擔行為 vs 處分行為
- Aug 21 Wed 2019 00:00
得勝者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