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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福音 24:26~36

26 若有人對你們說:看哪,基督在曠野裡,你們不要出去!或說:看哪,基督在內屋中,你們不要信!
27 閃電從東邊發出,直照到西邊。人子降臨,也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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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性民主就是「保護憲法已建構之民主憲政秩序,憲法本身導出的價值可對國家政府運作產生拘束力,也會對破壞憲政秩序者產生防衛力」憲法不可以不設防,必須設計一套對抗敵視民主憲政者,例如「公務員忠誠」「政黨違憲審查」。
釋字第64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許宗力
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而系爭人民團體法第2條暨第53條之規定,對於非營利性人民團體之設立,得因其有此主張而不許可其設立,無異於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即得先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內容為審查,並作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本席敬表支持,惟其理由構成,仍認有幾點值得補充說明之處,爰提協同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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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不論是「明知不實」或是透過「假設」的方式,散佈足以侵害他人名譽的不實言論,都有機會受到誹謗罪的懲罰。然而,事實往往不是一目了然,人民也不是全知全能能一眼就看透真相;甚至,有時候在瓜田李下的情境下,眼見都不一定為真。如果所講的話與事實不符,一概的要受到處罰,勢必會導自人民的在發言時,必須要斟酌再三以避免受罰,對於言論自由是相當大的限制,不利於知識的傳遞和公共討論。因此,法院在例外的情況下對「不實的言論」也給予保護,此問題涉及到「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與調和。

(一)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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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相較於美國言論自由理論就政治性言論的放任,防衛性民主給予台灣另一種理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途徑,亦即民主國家對於鼓吹獨裁、敵視民主憲法的言論並非只有寬容一途,而更應挺身與之戰鬥。

文:張雁翔律師(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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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 1
第 一 章 法院 § 1
第 一 節 管轄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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