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死亡時,代理權應歸消滅,因代理係屬一種信賴關係,且非屬財產上權利,不能為繼承之標的 (類推 第五五 O 條、第五五一條)。本人死亡時,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法律另有規定 (參閱 第五六四條) 外,其代理權喪失。 

第 550 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第 551 條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第 564 條
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