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版位
這裡是我的日記本、剪貼簿、心情感想、專題探討;其中屬權管電資管理人之著作權者,皆為讀者全體所共有,歡迎複製、轉載、改作、編輯等分享與利用。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問答手冊

問一:何謂「行政執行」?
答: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就您原訴狀上的的問題,提供以下補充:

第一頁部分

@ 民事訴訟 416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而該訴訟事涉公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該事件不適用之;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是當事人對於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有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存在,如生爭執,自不能僅因一方當事人不配合為血緣鑑定,即使他方受不利之判決。又當事人一造聲明為血緣鑑定,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因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血緣鑑定時,他造縱不負舉證責任,亦有協力之義務,倘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法院自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

[編按] 基於公益,認諾、自認、與不爭執並不當然為法院所採;但若生爭執,亦不能僅因一方當事人不配合鑑定,即使他方受不利之判決。這樣衍生兩個問題:

一、當事人不配合、又苦無得產生心證之證據時,法院當如何裁判?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個人生病了,病名是 '自我實踐不能症候群',處方如下:

一、承認自已:認清 '自我、一意孤行' 的影響與對他人所造成可能的傷害

二、讓出自己:更換 '意志主體',也就是 '不願再讓 "自我意識" 成為主宰自己的意志主體;但又不可以讓自己的身體 '空著',必須要有個主子,當然本診所肯定是推薦給所有病人一位知名企管顧問領導,一個木匠,非常值得成為任何人的主,大推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