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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7,台抗,185
【裁判日期】  9703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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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利法庭原則(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

作者:管乃茹律師

就涉外事件,我國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擇定其準據法;然就管轄權部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此並無明文,僅於該法第1條規定:「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故就具體事件我國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實務多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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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four possible causes for being loath:

1. carefreeness of being or survival. striving is the med...

2. lack of motivation or passion for living. dreaming is the 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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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明上訴狀
案號 XXX 年度桃簡字第 ZZZ 號 (寫判決案號)

上訴人 JJJ (下稱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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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錯的人須接受「多重」制裁才符合正義?— 溫偉光案 / 陳學驊 撰

一個犯錯的人,必須接受「多重」的制裁才是符合正義的?
基督教中有一個關於耶穌事蹟的故事:「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到耶穌面前,並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時被拿的,依照摩西在律法上的規範,我們要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他們說這話,是為了試探耶穌,以便得到告他的把柄。耶穌聽他們話時,正彎著腰,以指頭在地面上畫字。眾人皆等待著耶穌的回答。耶穌抬起頭來,對眾人說:『你們中間誰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說完後又低頭繼續以指頭寫字。眾人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離開了,只剩下耶穌與婦人,耶穌又抬頭對婦人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婦人說:『沒有。』耶穌便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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