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明上訴狀
案號 XXX 年度桃簡字第 ZZZ 號 (寫判決案號)
上訴人 JJJ (下稱本人)
被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聲明上訴事
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XXX 年度桃簡字第 ZZZ 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一部關於構成要件該當、量刑、與易刑部分聲請廢棄或酌減提起上訴
事實及理由
本人因妨害自由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拘役五十天並得易科罰金,每日可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YYY 年度偵字第 WWW 號) 。
惟望 合議庭基於下列事實而對於本人過失所犯行為之處罰,允求減免:
1. 就犯罪動機言,本人當時阻擋電梯門之舉,實因日前本人前妻對於自己所有物品屢遲滯不予處理或爽約,造成本人請假往返極大之困擾,亦因本人實不願造成可用物件上棄置之浪費,又基於過去多次和伊試圖溝通卻時常遭到刻意不回應、不理會、不答覆的經驗 (詳附件一 line 通話紀錄),才有後來該錯誤之魯莽行為,即為求一次性解決迫於無奈之便宜舉止。本人對於所為之劣行,完全坦承並知錯,然本人雖有客觀上為強制行為之外徵,主觀上實無妨礙他人行使電梯使用權利之故意,情急之下僅欲藉稍加阻擋而爭取與本人前妻洽商伊之物品處理問題,當下心中全然只想著不要任意棄置可用物品、盡可能與之快速溝通而已,絕無有絲毫妨礙在場任一人行使權利之動機、意圖、惡意、或故意;退步言之,可由當時亦在場本人前妻之兄 HHH 適時提出有觸法之虞警告時,本人立時回神醒悟而馬上退讓可見蛛絲 (詳附件二 原審判決),由此可知本人絕無主觀上為強制之犯意,繫屬檢座實有所誤會。
2. 本人於YYY 年度偵字第 WWW 號案中過失所犯之不當行為,坦承不諱,願悔過前非,並事後於保護令抗告答辯 (詳附件三 抗告答辯) 中亦向法院陳明對本人前妻有悛委和解之意,心中再無怨怒。本人亦願意對本人前妻就此誤會再次道歉悔過。
3. 本人自一開始即願意就該過失之舉對本人之前妻為該行為損害上之彌補,惟因訟累,一時無暇顧盼,如原判理由所言 '尚未' 與之調解,絕非無誠意的與有敵對之意。
4. 縱本人在主觀上無強制犯意所為無禮之舉如已構成強制罪外觀之「過失犯」之嫌,本人懇請 庭上,念及本人本非無端急躁、且犯後坦白認罪、並有悔意、亦願意對本人前妻彌補過錯之篤誠,於公益 (社會工作棉薄的貢獻) 與道義 (知錯能改、幼兒贍養、工作收入微薄之憫宥) 上網開一面,於量刑上酌為減免,或並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以訓誡道歉等方式,惠予本人自新改正之機會。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轉呈合議庭 公鑒
具狀人:JJJ(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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