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上易556民決

婚姻雙方在想法、生活、或價值觀本即有所差距,夫妻間因細故吵架,甚至發生重大爭執,實所難免,縱生破綻,於兩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藉詞關懷慰問或與其同住,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破壞干擾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明知為人妻卻故與之交往同居,依社會一般觀念,已可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得請求賠償。

趣味問題
觀全文,固肯認該判決之立論,惟其中有一敘述,聽說似為日本 A 片常用之詞語,我一直找不到,試問為何?找出來請你吃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