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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再抗告聲明內容之駁斥:

1. 暴力的認定:家暴何在?無視社工的判斷?情緒激動而有過當行為,就是暴力?消極的、計畫的不作為、遲滯、拖延雙方早以講定的協議以激憤對方,毋須究責?(須舉證)

2. 傳聞證人的證據力:可有親眼所見施予暴力?還僅是傳聞?

3. 實害的舉證:

@ 傷害:天生容易瘀青的體質 (可於之前訴訟中有提及?須舉證)

@ 強制:對方過去消極劣行使然 (須舉證)

@ 言行不一:體貼母親,給予較多之相處養育空間 (請就指控釋明、可以的話請舉證該動機)

@ 持續騷擾:有嗎?(須就指控釋明)

@ 強行拉扯:有嗎?(須就指控釋明)

二、給抗告律師懇切的提醒:

從再抗告聲明內容觀之,台端似對 '裁判違背法令'、'家庭暴力'、'持續騷擾'、與 '證明能力' 等諸多法律操作之 '經驗、論理、與證據法則',顯與一般通念之標準,有著令人驚訝的差距與奇異的見解;姑不論此或為身為一造訴訟代理人無奈之所必需,然家事事件的解決重點之一,誠如台端日前著述所謂:

'爸媽不合,別把孩子當談判籌碼!'

不要讓孩子成為父母辯護下的犧牲品,也是本人自始以終所欲亟力避免的。若不經確實查證事件、或僅據有限之傳聞等人證事證,便以細故抗告、無端興訟,本人是否也該無視子女的權益,繼續配合抗告人隨之起舞、就台端代理莫須有的抗告為無止盡的防禦以虛耗雙方當事人之心神、並犧牲孩子所剩不多的幸福呢?這些疵微無端、莫須有的粗糙指控,纏訟至今多日,本人實難明瞭前妻再三抗告之真意,為何前妻就不能懂得台端對於全民所曉之大義呢:

'配偶離婚也許不能當夫妻,但可以當合作父母。別把小孩當籌碼,只要把私人恩怨放下,還是有機會能當好父母,給孩子完整的愛。'

以台端於再抗告狀中對於諸法律操作之論理看來,顯無誠意樂見雙方 '把私人恩怨放下、當合作父母' 之想念。若真使孩子從此沒有了父親,這中間的贏家豈是母親或孩子嗎?還是台端呢?台端所論之 '事證',可有盡責於訴訟前詳為查究?社工良久專業的評估與原審再三的推判,竟然可以區區 '漏未斟酌' 直接加以否定而無視?究其所爭,竟將孩子與父親多次相處的融洽置於一旁,卻要以錄音錄影側寫凸顯本人與前妻不合爭執,並透過再抗告試圖讓這孩子今後失去與父親的相處?子虛烏有之傳聞,無端生事、市井俗務之瑣爭,惡化放大,而漠視親情離合之大悲大愛?明知一筆之斷重,仍苟挑紛使無倫,我等何來罄竹之孽,而當使台端與前妻譴責如是?今日一覽台端所為家事舉證論理之比例原則準據後,不禁欲抖膽稍問:上述台端所倡者,不過取寵之冗文?

若然,豈無令人懷疑其中實則藉操弄司法程序並以咶論綺語謀取類同雙方代理取巧劣行不當得利之嫌?以台端德高望重、咸孚人信之社經地位,自能謹記善盡辯護律師本誠實良知為促成家事事件紛爭之化解、並為當事人子女從不幸中謀求最大利益與減至最小傷害之精神,以求雙方當事人殘存的和諧機會;立場魯成,舉證孤薄,其見小矣,望勿袒稚短私,自誤誤人。確如台端於書狀中所言,本人收入微薄,一月僅可供給零星家用,尚不能使全家飽餐,實因學識鄙陋、無德無能、此定為本人的不是;然本人卑有一願,台端感同為盼:貧困如此,不求華祿,除摯愛幼子之教養,別無所圖。過去誤解與遺憾雖已造成,仍懇望  庭上德惠,但求使本人能及時給予孩子盡可能的教養與父愛,當然也願往後得與前妻和平相處,放下過去舊怨,當個合作父母,全力給予孩子完整的親密與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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