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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又稱實質確定力)的基本理念在於: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受到嚴密的程序保障,被賦與充分聲明主張及提出證據的機會,耗費了國家及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原告、被告)許多的人力、物力,基於「禁反言」的誠信原則,對於判決的結果自應負擔一定的自己責任。
相反的,如果當事人並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便不應使當事人負擔此項責任,即是不應賦與既判力的效果,所以在訴訟程序中關於訴訟指揮所為的裁定、民訴249條第1項各款因程序不合法被駁回的裁定、249條第2項的無理由逕行駁回的判決等等,均係源自於當事人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法律即不苛求當事人負擔責任的理念,而容許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再次的重行起訴。
所以,其實只有涉及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判決,方有既判力,既判力具有積極禁止矛盾(法院不得為與原判決確定事實相歧異的認定)和消極禁止反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重複起訴)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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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式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必鬚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不確認票據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判決票據無效的問題。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除權判決的申請條件 
  1.無人申報權利或申報的權利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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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度的比喻 (或作「天國的奧秘」)
1.種子和泥土
(1)經文出處:(太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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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謝謝   伯母從日本帶回來的紀念品,好好吃喔。今後請把我愛吃的東西,有系統地記錄起來、作成筆記,下次你出國時要記得隨身帶著。
以下為英美繼承法的常用字彙,對於前陣子才剛複習完全套身分法的你來說,可說是相當眼熟吧?
所幸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你修完就可以放下了;加油!請為心中的那幅畫面而奮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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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列為專屬管轄之案由,約可分為 11 種,原則上不得合意管轄之:
1. 不動產物權分割經界涉訟 §10 I
2. 再審之訴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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