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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事人主義 是相對於職權調查主義而言.職權調查主義就是比較類似包青天時代.法院對於一些事情都依職權調查.且重視被告自白.所以會有刑求.當事人主義.則採不告不理.而且主要是為了增加被告防禦能力.所以選任辯護人.被告可緘默.而證據之蒐集與調查.也由當事人提出.另外檢察官對被告有罪之事實.要加以證明.否則依無罪推定原則.必須判被告無罪. 當事人主義屬於上位概念,又分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
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主義是由法院依據本身職權之發動,依職權進行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決定之影響;而當事人主義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在過程中原則不許公權力的介入,亦即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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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10 Tue 2012 21:22
  • 訴權

何謂 「訴權」?
在民事訴訟,法院行使國家裁判權,必依當事人之請求。
此項當事人要求法院判決之權利,謂之訴權。訴訟成立要件合法之訴訟,所應具備之要件,謂之訴訟成立要件。故不合法之訴,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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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又稱實質確定力)的基本理念在於: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受到嚴密的程序保障,被賦與充分聲明主張及提出證據的機會,耗費了國家及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原告、被告)許多的人力、物力,基於「禁反言」的誠信原則,對於判決的結果自應負擔一定的自己責任。
相反的,如果當事人並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便不應使當事人負擔此項責任,即是不應賦與既判力的效果,所以在訴訟程序中關於訴訟指揮所為的裁定、民訴249條第1項各款因程序不合法被駁回的裁定、249條第2項的無理由逕行駁回的判決等等,均係源自於當事人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法律即不苛求當事人負擔責任的理念,而容許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再次的重行起訴。
所以,其實只有涉及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判決,方有既判力,既判力具有積極禁止矛盾(法院不得為與原判決確定事實相歧異的認定)和消極禁止反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重複起訴)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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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式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必鬚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不確認票據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判決票據無效的問題。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除權判決的申請條件 
  1.無人申報權利或申報的權利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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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度的比喻 (或作「天國的奧秘」)
1.種子和泥土
(1)經文出處:(太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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