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 「訴權」?
在民事訴訟,法院行使國家裁判權,必依當事人之請求。
此項當事人要求法院判決之權利,謂之訴權。訴訟成立要件合法之訴訟,所應具備之要件,謂之訴訟成立要件。故不合法之訴,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絕對訴訟要件:欠缺此項要件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參民訴249條)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訴訟事件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
訴訟事件屬於受訴法院管轄。
原告及被告有當事人能力。原告及被告有訴訟能力。
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者,其代理權無欠缺。
再來就是什麼是實體權利的保護要件也要有些概念:
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為關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關於本案欲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以訴或抗辯主張其存在或不存在之法律關係,須真實"存在"或"不存在"。
比如民法886條:質權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質權人仍取得質權。所以原告請求之實體權利存在並不是訴訟要件之一。
訴權學說爭議
影響所及在於對於要件欠缺時的處理方式
權利保護請求權說(一訴訟要件、三權利保護要件):必須獲得勝訴判決以
1.無249第一項各款(訴訟成立要件)→ 欠缺裁定駁回
2.具備當事人適格(訴訟法上權利保護要件)→ 欠缺非本案判決駁回 249第二項,沒有既判力
3.有權利保護必要(訴訟法上權利保護要件)→ 欠缺非本案判決駁回
4.訴訟標的有理由(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 敗訴本案判決
本案判決請求權說(三訴訟要件、一權利保護要件):只要得到本案判決即可滿足訴權
1.無249第一項各款(一般訴訟要件)→ 欠缺裁定駁回
2.具備當事人適格(特別訴訟要件)→ 欠缺裁定或是訴訟判決駁回 249第二項
3.有權利保護必要(特別訴訟要件)→ 欠缺裁定或是訴訟判決駁回
4.訴訟標的有理由(權利保護要件)→ 敗訴本案判決
 題目中先看實體法上法律關係之當事人,看看當事人適格
接著看當事人能力 (訴權學說爭議-正奇錄的法思維-新浪部落) 
例題
甲公司受破產宣告,法院選任乙為破產管理人,甲公司之財產為A無權占有,甲公司可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A返還該財產?
甲公司可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A返還該財產,其關鍵問題在於,甲提起訴訟時是否具備訴訟要件?
1、訴訟要件,依訴權學說計有「訴訟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訴訟成立要件係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之要件;權利保護要件則包括「當事人適格要件」、「權利保護必要要件」及「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要件」。所謂當事人適格要件,指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得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
2、甲公司受破產宣告,甲公司於清算終結前,仍有當事人能力,惟依破產法第75條規定,對於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是以甲公司對於被A無權占有而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者,無獨立的訴訟實施權,需由破產管理人乙起訴請求A返還。
3、甲公司起訴,而欠缺當事人適格要件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依實務所採的權利保護請求權說,受訴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甲之訴訟。依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受訴法院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甲之訴訟。 
(又詳文 「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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