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依據:公文程式條例

公文定義:至少一方為政府機關

公文種類 (文別):令、呈、咨、函、其他

令 = 發布法律、命令、人事規章

呈 = 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

咨 = 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

函 = 各機關處理公務時所使用,再細分:
上級單位對所屬下級單位指示、交辦、批附
下級單位對上級單位有所請求或報告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行文
民眾對機關間申請或答覆

公告 = 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宣部週知時

其他
書函 = 公文未決、徵詢、通報 取代舊時 便函 備忘錄 簡便行文表 類同草稿
開會通知單 = 召集會議
公務電話紀錄 = 留言、人事時地物,多造二式,現已少用
手令或手諭 = 長官指示交辦所屬
簽 = 下級承辦人員向上級請示、徵詢 (函 => 單位;簽 => 個人)
報告 = 研究、調查報告
箋函或便箋 = 個人或單位名義洽商往返回復時所用
聘書 = 聘用人員時使用
證明書 = 證明人事物時使用
移文單 = 移送非管轄事項於主管機關時使用
催辦案件通知單 = 催辦催告時使用
定型化表單 = 通報用之電子郵件等
更其次為:交辦案件通知單、機密等級變換註銷建議 (通知) 單 等等...

公文作法 (八項):

全銜

文別

發文機關地址、連絡方式 (傳真)

受文者 (發布法律、任免官員令除外)

管理資料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速別、密等)

附件

正本、副本

本文 (令 = 公布內容;函 = 主旨、說明、辦法、署名、印信;公告 = 主旨、依據、公告事項、署名、印信;簽 = 主旨、說明、擬辦、署名、印信)

公文用語:

@ 一定要搞清楚 下對上 平行 上對下 的關係

稱謂語:
鈞 下對上 (有隸屬) EX (空一格) 鈞院
大 下對上 (無隸屬) EX (空一格) 大院 大部
貴 平行 (平行時空一格) 或 上對下 或 機關對人民 EX 貴公司  
鈞長 屬員對長官 下級對上級 
台端 機關對屬員 機關對人民
先生、女士、君 機關對人民
本 機關自稱
職 下對上 名須側寫
本人 人民對機關自稱
該、職稱 機關全銜或職員一再重複時

引敘語:
復...函
依...辦理

准駁語:
平行 敬表同意 同意照辦 / 歉難同意 礙難同意
上對下 (機關對機關) 應予照准 准予照辦 准予備查 / 礙難照准 應予駁回
上對下 (首長對屬員) 如擬 可 照准 准如所請 / 礙難照准 應予駁回 / 應從緩益

請示語:
通用 是否可行 是否有當 可否之處 

期望目的語:
下對上 請   鑒核、請   核示、請   釋示、請   核准施行、請   核准辦理
平行 請   查照、請   惠允見復、請   查明見復、復請   查照
上對下 希照辦、希切實辦理、希依規定辦理

附送語 (有附件時才用):
下對上 附陳 檢陳 
平行 或 上對下 附 附送 檢附 檢送

結束語:
謹呈 對總統簽末
謹陳、敬陳 於簽末
此上、此致 便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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