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心得
學生 XXX 學號 ********

書名 憲法要義;元照出版公司於 2019 年 9 月出第八版;書號:ISBN 978-957-511-147-2
作者 李惠宗

前言
首先要謝謝老師出作業給我們作,若不是這樣,我不可能會主動去讀這本書,也不會發現到原來法律這門學問 (尤其是公法學) 其實沒那麼無趣,法律的解釋充滿變化,需要對生活經驗高度的體會與觀察。此外,我現在才知道:原來法律之於我們日常生活、人際間互動行為與個人相關權益,影響竟是那麼的深遠。

心得
細細讀完這本書,我學到了以下知識:

1. 我國存在的基礎為何?
憲法「基本國策」一章以及增修條文第十條均帶有濃厚的社會主義色彩,由此可知,「法治國」、「社會國」為我國國家所期望的形式。因此憲法對於國家形式的基本決定為: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因此國家一切法制均須朝此方向建構,而共和原則、民主原則、法治原則、社會福利原則也就成了憲法的基本秩序,並成為我國整體法秩序所應共同遵守之原則。上述各項原則對於憲法而言具有本質上的重要性,而為規範國家秩序存立之基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對此也很明白的揭示:憲法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其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這就是我國之所以成立國家的理由。

2. 國家到底有什麼權力?
國家權力的形成來自於人民透過政權對於國家的授與,使得國家成立各院部機構、產生「治權」或「政府權力」。其所表現的最高統治形式就是「國家主權」,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權源」。政府權力來自於國家主權通過法律所得到的,也是政府運用「國家機器」實現特殊公權力的過程,使人民得益處。現代政府權力按照階級職掌不同,一般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但我國另有考試與監察二權。從我國國家權力的構成來說,彼此互相協助分工、也互相監督與制衡。

3. 什麼叫作 '基本權'?分別有哪些?
憲法上基本權規定所保障的本質,就是要求國家提供「自我決定與開展的空間」,以促進人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德國基本法的基本權目錄規定,也是以「人格的自由開展」(die freie Entfaltung der Persönlichkeit)為基本權的本質。從本書的第 6 到 19 章則分別細論我國各個基本權的形態、定性、行使該基本權的界圍,用以解釋說明我國憲法第 7 至 22 條所規範的各項權利:7 (憲法條號,後同) 平等權、8 人身自由、9 軍審限制、10 居住及遷徙自由、11 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12 秘密通訊自由、13 信仰宗教自由、14 集會結社自由、15 生存工作財產保障、16 請願訴願訴訟權、17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18 應考試服公職權、19 依法納稅義務、20 依法服兵役義務、21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22 其他一切自由及權利,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我發現到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原來「極度重要」的人民基本權利義務,法律將逐一以條例明確規範出來,至於其他相對之下較不重大迫切待保護的權利義務,才都交予在憲法第 22 條中作一個「概括性」的敘述,以週全法律保護的嚴密性吧?因為現在國民的權利義務,豈是憲法區區 15 條所能說得清楚的呢?若是日後真有某個權利有產生或被保護的需要時,再透過大法官解釋、約定加進憲法第 22 條的保護規範裡,如此便不用動不動就須要修憲來更新規範了,這應該是憲法第 22 條設計的巧妙目的所在。當然,此僅是我個人的猜想而已,書上並沒有對此說明。

4. 我國當前基本國策應朝何處發展?
在憲法第 13 章中,共分 6 節,明白說出我國政府行政的大方向:137 國防、141 外交、142 國民經濟、152 社會安全、158 教育文化、與 168 邊疆地區。然而,我個人覺得應該再加上第七點:行政效率。雖然國家機器的運作規範於憲法第 3~11 章已有原則性的界定,然而時代與社會文化的變遷,可能會導致國家行政體制的變動與調整,所以有適度依情形調整修訂的必要。

5. 憲法增修條文的立法目的何在?
該條文開宗明義、說得很明白: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思考
1. ​​​從憲法增修條文的立法目的來看,我國還是認為「國土尚未統一」的,所以基本上,政府若在該增修條文修訂後宣告「獨立」,應為畫蛇添足的說明;若還沒獨立,那就還不是國家啊!?談什麼制訂或修訂憲法呢?若能有此憲法增修條文的和平合法誕生、且行之有年且無礙,那麼我國國家現存的事實,就應予尊重。所以,現在很多人在吵統獨,應該是他們在法邏輯上沒有建立好吧?他們應該讀讀憲法才對。

2. 從現在政府實際的運作成果來看,其實尚有許許多多人民的基本權,國家「幾乎」未予實踐照顧;例如憲法第 10 條,試問我國人民真的有居住的自由嗎?看看現在台北市的房價或租賃價格,一間位於士林北投三十坪的自住宅,售價是現在一位普通勞工每月工資 (就當 25K 好了) 的 1200 倍!換句話說,一名勞工,若想實現其在北投復興高中附近的「居住自由」與「財產自由」,而且還談不上享受或豪華喔,要不吃不喝 100 年才能圓夢!換成用租的吧,這樣大小的房子,在上述相同區域,每月租金最少也要 25K~30K,繳了房租,那名勞工要吃什麼?請問這是哪門子的保障?根本是「表面上的」自由吧?許多人對此抗議了一輩子,直到老死也不見改善、仍是無殼以終。像這種最基本的居住問題,政府尚不能予以解決、曠日廢時、虛耗公帑,堂堂美意的憲法條文,形同具文、最後都淪為了政府的話術敷衍而已,那我想請問政府:人民又當如何自處呢?或這麼說吧,以後我要是當老師,我有什麼臉敢要求我的學生去學習我國的憲法呢?身為一國國民的驕傲在哪裡?對政府的信心在哪裡?

結語
老子說:太上,不知有;次親譽;次畏;次侮。信不足,有不信。悠兮貴言。功成事遂,謂我自然。假設這本書裡所說的是一個現代國家實行憲政的標準,那麼從我國政府歷年來表現作為看來,要做到如老子所言,恐怕有點難度惹...

或者,你自己掰一下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