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來,司律一試、四特強執重點,落於以下十三處:

第 一 章 總則 § 1 (執行名義、執行主體、執行客體、執行之進行、執行之救濟)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31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 31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45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75
  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 114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 115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 122-1
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 123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 127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 132
第 六 章 附則 § 141

+ 執行之競合 (執執、執保、保保、民事行政 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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