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是指因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之贈與契約,屬於特種贈與之一種,常與遺贈互為比較。
學說上對於死因贈與究竟為附條件或附期限之贈與契約迭有爭議,但多數學者認為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仍然生存」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
所謂「遺贈」,是指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單獨法律行為。所謂他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胎兒亦得為遺贈的對象。也包括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民法第1201條)。遺贈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和屬契約性質之贈與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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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04 Mon 2012 16:26
死因贈與、遺贈
- Jun 04 Mon 2012 16:19
死因贈與之研究
(本文錄自學者吳義聰論文集)
近代遺囑法未脫英國法學家梅因(Sir Henry James Sumner Maine 1822-1888)之法發展公式:從身分到契約(from Status to Contract),由「為家之遺囑」演化至「為個人之遺囑」,遺囑法漸次由身分法之領域而移於財產法之領域。故現代遺囑制度之機能須同時兼顧財產法及身分法之要求,前者要為遺產處分之自由,後者則為被繼承人近親之照護。我國民法為達此二目的。主要設有遺贈及特留分制度。然遺贈須以遺囑為之,而遺囑之方式又頗嚴格繁複,致不絕為國民大眾所熟稔及善用。死因贈與行為具處分死後財產之經濟目的,因此,得否藉死因贈與制度以實現「遺產處分之自由」,為作者本文所關心及深感興趣之課題。蓋遺贈應非實現「遺產處分自由」之唯一手段。因遺囑制度係為實現「遺產處分自由」目的而設,不應反其道而行,為維此項制度而否定任何了實現該目的之手段。所應注意者,不論何種手段。於踐行遺產處分自由之同時,不能或忘身分法上「近親照護」(特留分制度)之要求。 本文秉上述中心思想而為死因贈與制度之研究,分七章論述,各章所論要旨簡述如下: 第壹章:簡述研究動機及目的,以及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貳章:透過法制史之研究,獲得如下之重要結論:死因贈與制度之源起固為處分贈與人死後之財產。但各時期關於此項制度之內容頗具差異,顯見死因贈與制度之具體內容。並無法理邏輯上之必然特性,反以法律政策之考量為重。此項結論支持吾人對我國民法上之死因贈與制度,得有自為解釋及設計之空間。並且法制史上曾出現之各項死因贈與特色,亦提供吾人解釋,設計之豐富參考。 第參章:於簡要介紹規範死因贈與之相關外國立法例後,本文經由日本法之比較研究,對死因贈與有異於國內通說之獨特定義,亦即除承認通說所謂「附停止條件之死因贈與」外,亦承認單純之「附始期之死因贈與」。立論所據為法制史及比較法之觀察,契約自由原則之貫澈,以及遺贈之「同時存在原則」不適用於死因贈與等理曲。 另外,本章第三節乃扼要比較與死因贈與相類似之三項概念,特別是「遺贈」及「繼承契約」,前者引致第肆章之詳細討論,後者則啟發吾人肯定未設繼承契約制度之我國,實有承認死因贈與制度獨立存在之必要(且其存在應有異於遺贈之特色)。 第肆章:因日本民法第五五四條明文規定: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贈與,依遺贈之相關規定。故死因贈與於何種範圍內得準用遺贈之相關規定,日本實務及學說多有爭議。本章一一探討,並赫然發現基於死因贈與及遺贈之相似性,並非即可導出死因贈與應準用關於遺囑能力、方式、效力、執行及撤回等規定之結論。死因贈與應堅守其契約性質而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贈與一節之規定。其中尤以「死因贈與之撤回」問題為最,本文認為:死因贈與生效前(即贈與人死台前),未曾作成書面(立有字據)者,贈與人得類推適用第四○八條規定而撤回,曾作成書面者則否。至於生效後(贈與人死亡後),贈與人之繼承人既不得繼承上述贈與人生前所有之「撤回權」,亦無直接類推用第四○八條而為撤銷之餘地。如此以觀,死因贈與較諸遺贈有甚強之法拘束力,乃承認死因贈與制度主要理由之一。日本民法贈與一節規定簡陋(僅六條規定),又宥於第五五四條之明文,遂生紛爭,於我國民法之解釋操作上,當不必蹈其覆轍,自陷混沼。 第伍章:依民法第一一二條規定及無效法律行為轉換之一般理論觀之,死因贈與及遺贈頗有互為轉換之可能。本章介紹日本法上諸多實例以供參考。須加說明者:死因贈與為不要式行為,遺贈則為要式行為,故未曾依任何方式作成之無效死因贈與自無轉換為有效遺贈之可能。另外,死因贈與既具較遺贈為強之拘束力,則無效之遺贈欲轉換為有效死因贈與,似有違轉換之一般理論;然此處所論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常係發生於贈與人死亡後,承認有效轉換尚不致使贈與人蒙受不利,故應以實現其遺志為要,此亦符死因贈與制度活化贈與人意思之原始功能。再者,遺贈為完整之單獨意思表示。故不得以無效之遺贈意思視為要約,而以受贈人嗣後之承諾成立有效之死因贈與。 第陸章:死因贈與為特留分扣減之標的乃我國通說所共認,並且死因贈與僅具債權效力,於贈與人死亡前,標的物之所有權尚未移轉,故仍歸屬於應繼財產範圍內,自無必要另行算入特留分算定之基本數額中。但死因贈與之扣減順序是否與遺贈相同。學說則少有論及。本章亦藉日本法之比較研究,認為死因贈與之扣減順序應後於遺贈。蓋死因贈與依日本法之「效力發生時基準說」而言,乃「最新之贈與、最舊之遺贈」,亦即因死因贈與之不了撤回牲,及契約性質(有期待權保護之考量),死因贈與對特留分之侵害應較遺贈為早,故應於遺贈之後而受扣減。況且,數遺贈之比例扣減亦不過法律推測當事人意思所為之規定而已,非不變之定理。 第柒章:結論。本文肯定死因贈與得作為死後財產處分手段之一,並且肯定其契約性質,應依贈與規定予以規範。則於現行民法之解釋下,遺囑法唯一應介入者,僅特留分制度之精神而已。
- Jun 03 Sun 2012 11:00
重審耶穌
耶穌的事蹟是真的嗎?四本福音書的真確性為何?猶太教堅持不信耶穌是否有理?如何藉由理性思辨來檢視四福音書的邏輯連貫性是否一致?耶穌真可以救贖我們,好讓我們能到 父那裏去嗎?
從加州福音電台聽到了已有人認真地進行深入研究的消息後,我不禁歡呼了起來!
- Jun 02 Sat 2012 00:00
阿鴻上菜 (15)
承上周,以下全為契約法之重要概念。由於考試將近,只選錄二條,請細讀之:
84. breach = 違約
Breach of contract is a legal cause of action in which a binding agreement or bargained-for exchange is not honored by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by non-performance or interference with the other party's performance. If the party does not fulfill his contractual promise, or has given information to the other party that he will not perform his duty as mentioned in the contract or if by his action and conduct he seems to be unable to perform the contract, he is said to breach the contract. Breach of contract is a type of civil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