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是指因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之贈與契約,屬於特種贈與之一種,常與遺贈互為比較。
學說上對於死因贈與究竟為附條件或附期限之贈與契約迭有爭議,但多數學者認為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仍然生存」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
所謂「遺贈」,是指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單獨法律行為。所謂他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胎兒亦得為遺贈的對象。也包括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民法第1201條)。遺贈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和屬契約性質之贈與並不相同。
關於遺贈和死因贈與之差異,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
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與死亡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意者迴然不同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817號判決)。換言之,遺贈是立遺囑人用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無對價送予他人。死因贈與則是有相對人之贈與契約,只不過該契約須於贈與人死亡時才會發生效力,當然受贈人必須當時仍生存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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