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說明的是:刑法刑訴皆未定義 '法定代理人',民法除了 1086,對之亦無進一步解釋。大致上定義為 '係由法律規定授予其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可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法定代理不同於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之代理 (意定代理),當事人可以基於自由意思將代理權限授權於特定相對人,而法定代理人則必須基於法律所規定,並且在法律所定範圍內,始具有代理行為之權限,使相關行為的效果直接及於被代理者。

由於刑法沒提,現在來看一下法定代理人在刑訴中的相關規定,共十一處:

@ 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審案 (刑訴 17 四)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27II)

@ 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 (180三)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但被害人死亡,法定代理人則失去告訴權 (233I、II)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235)

@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248-1)

@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319I)

@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345)

@ 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427三)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477I、II)

@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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