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這兩個字用在刑事訴訟法裡,就成為一個與原來文義迥然不同的法律名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條文中的「告訴」,就是上面所提到的專用的法律名詞,指的是犯罪的被害人或者與犯罪被害人有某種關的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罪的意思表示。所稱的「犯罪被害人」,指的是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到侵害的人。刑法上的犯罪。可以分為兩種,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是不是屬於告訴乃論,是要看刑法分則有沒有特別規定,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普通傷害、璩案的偷拍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十九條都規定「須告訴乃論」。至於沒有規定的犯罪,都歸類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是一種訴訟條件,沒有合法的告訴,訴訟條件就沒有成熟,不具備訴訟條件的案件,執法機關縱然知道某人犯了某罪,而且掌握住確實的證據,也只好眼睜睜任他逍遙法外。不過,告訴乃論的犯罪,大都側重私人權益與隱私,關係公益較少,被害人不願意公開被害事實,國家在重視被害人的權益下,實無必要對這些犯罪予以追訴。至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並不是訴訟的條件,只要偵查機關知道有犯罪發生,便要著手進偵查,有人提出 '告訴',只是促使偵查機關發動偵查而已。

什麼是合法的告訴呢?告訴是刑事訴訟法中一種訴訟上權利,提出告訴的人必須具有這種權利,告訴才算合法。上面己經提過,犯罪被害是人可以告訴,是刑事訴訟法所明定。這犯罪被害人必須是犯罪當時法益直接受到侵害,才是合法的告訴權人。凡是間接被害或附帶被害都不具告訴的權利,像刑法上的偽證罪,所侵害的是國家審判權的公正,是國家的法益受害。被偽證的人雖然因此惹上刑事官司,也只是間接被害,不能提出告訴。另外,有的人本身並未受到侵害,法律卻賦予告訴的權利,像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獨立提出告訴。被害人己死亡者,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他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也可以提出告訴。不過,告訴乃論的犯罪是不可以同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被害人表示過不告就不能告訴。合法的告訴除了告訴人有告訴權以外,告訴乃論的犯罪,還有告訴時間的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必須在知道犯人的時候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過了這段期間,所提出的告訴就不合法了。

告訴既是犯罪被害人的權利,權利在理論上當然可以拋棄。可是刑事訴訟法卻沒有這樣規定,大概是認為告訴權掌握在告訴權人的手中,不想告不告就是了。至於已經提出告訴的告訴乃論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告訴人是可以撤回告訴的,不過時間也是有限制的,必須要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才能撤回告訴。璩美鳳趕在法院言詞辯論以前撤回告訴,想必是與這一條的規定有關。

~ 改作自 司法院法律時事專欄、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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