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來自軍公教家庭,自幼隨祖父母生長於新竹空眷。十歲北上,隨雙親定居新店至今。舉家信仰基督宗教,父親曾任職於外交部、國安局、及法務部調查局等公職單位,母親為家庭主婦,現均已退休居家。已婚,目前於自宅工作,從事外文文書翻譯;間或於新店、中和、板橋等私立語言補習班兼課,輔導國高中英文。配偶從事醫療管理工作,服務於板橋。育有一子,十歲,同住新店。胞弟現從事電影剪接及配錄音工作。父母兄弟妻兒感情和睦,家境小康,尚可自給。
年少頑劣叛逆,自恃小慧;高中畢業之際,因志願走向,與父親傳統看法相左。激烈齟齬,憤而離家,半工半讀;其間應付學校課業之餘,於工地事粗活雜工、餐廳樂團演奏、繼而從軍、學習進出口業務、接觸翻譯與教學、返家與父親和好、成婚、經營餐飲、以至途中僅完成大學學業,恢恢然已屆三十。而立之年,一事無成,忝於所生。
又八年,因工作需要,通過教育部英語教師甄試、相關語言檢定,並續從事國貿、文書翻譯、及教學等工作,復兼營餐廳。雖能以此度日糊口,但仍覺此生職志仍未竟全,以能克盡所長。其後認識 耶穌基督,悔改過去無知磋跎;平心反省、虛心祈求,而有修讀法律之動機,詳於下。

學生以為已俱備下列資質與認識,應為學法所適:
一、適性問學:論證思辨,條理分明
曾拜讀王教授澤鑑著 「民法總則」 一書,見其論理明確有序,思緒完密縝細,深為欽服;又以為自身思惟模式,亦喜好論理說理,探究致知,故有萌生習法之願。是所善能於學也。
二、適所歸趨:學文弄墨,主觀相輕
自習文授課二十年以來,見文稿單據之翻譯、文法句型之講解,人皆能一二,故輒遭輕侮。文意見解,見仁見智,班門弄斧而不自知,頤指氣使而自居大,是主觀故也。去年二次報考國立大學外文研究所,雖能取得筆試高分成績,然二次皆於口試時鎩羽,不知其分度斟酌,徒然扼腕,耐人尋味,其非無奈悵惘若何?反觀律法,嚴謹專業;訴之公允而有所本,循其法意而有所立。是所寧樂於學也。
三、適體時濟:商貿交易,興訟糾紛
早年於處理公司業務時,常見各公司間因私利細故見罪於他代理商,而後相互恃重金仰仗龐大律師團隊,以刑法、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智財法等多項條目無理控訴求償云云。學生有感俱備法律常識之必要;習得法治原理,保障個人他人法益。知法而能恃法,不以法欺人,恃法方所以護法,法彰則民治,是所要務於學也。

總此,璽但能法,平生之夙願,又得償其一;攻克己身,人盡其才,遙望標桿,切懷忠僕之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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