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年前的今天,共軍我軍砲聲隆隆,煙火瀰漫;四十三年後的今天,共軍我軍雖已歇,卻有所謂 「 豬軍 」 崛起,砲聲不曾稍息,偶爾煙火,令人哲哲稱奇。

但不見煙!?
為甚麼空有砲聲煙火而無煙?原因不翔,而我等只能解其無煙;實繼開羅會議後,無辜公園幫眾,為躲避少林三七快砲襲擊,擁促四懼頭:二火怪硝郎、呂黴、朱騎、及本人召開圓桌會議,盼有所為;然炮聲雖不能止,至少可使之無煙,故起草協定,共同戮力防治煙害。羅密範、曾莫西、及陳唐新等三人從旁見證,史稱 「 八二三公約 」:

八二三公約
第一條 總綱 
第一項 前揭四召集人 (以下稱關係人) 為強健體魄、集資聚餐球敘,而有限制抽菸之約定。
第二項 「抽菸」 係指關係人有意主動攝取尼古丁及菸焦油於自身體內之行為而言,舉凡任何含尼古丁及菸焦油之原料、製品、藥劑之故意或未必故意之吸收或注入等行為皆屬之。
第三項 本公約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實施。

第二條 細則
第一項 關係人成立公基金,為關係人他日共同聚餐及球敘之費用來源。聚餐或球敘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不定期由關係人兩人或以上視關係人需要共同決定之。
第二項 關係人得互選會計乙名,任期不定,無給負責收納、統計、調度、及什一奉獻公基金等事宜。公基金可折現支領,規範同本條第一項。
第三項 關係人抽菸,以市售煙盒包裝記載 「支」 計量,該人每抽一支須繳交新台幣五十元作為公基金。不及一支,係指一撮、一口、一吸、一嚼、一嗅、或一觸等完整或不完整意圖之攝取尼古丁及菸焦油於自身體內之行為,以一支計。
第四項 本約定終止時,公基金若有餘額,全數奉獻新店大坪林桂格會。

第三條 召集人增補、關係人解除、條約之修訂、暫時中止、及終止
第一項 本約定之修訂,須由關係人四分之三或以上同意。
第二項 任一關係人於自該關係人開球處算起總長六千碼 (含) 以上、完成十八相異洞擊球之任一高爾夫球場,首次擊出桿數為下列之任一之範圍內,由行為人任選一日本約定暫時中止,翌日恢復:
1. 一百九桿 (含) 以下、一百桿 (含) 以上
2. 九十九桿 (含) 以下、九十桿 (含) 以上
3. 八十九桿 (含) 以下、八十桿 (含) 以上
第三項 任一關係人於自該關係人開球處算起總長六千碼 (含) 以上、完成十八相異洞擊球之任一高爾夫球場,凡擊出桿數為七十九桿 (含) 以下,由行為人任選一日本約定暫時中止,翌日恢復。
第四項 所有關係人於自該關係人開球處算起總長六千碼 (含) 以上、完成十八相異洞擊球之任一高爾夫球場,皆曾擊出七十九桿 (含) 以下桿數之當日起,本約定終止。
第五項 本約定之任何條目若有違反聖經之教誨、自身或他人之健康及其他法益之情事者,得依規定一部修訂、或全部終止之。
第六項 新召集人之增補,須由關係人四分之三或以上同意。
第七項 關係人可於任何時間主張阻卻本約定之規範,其主張不受任何條件之限制。主張之當日,該關係人身分自動永久解除,解除之當下起不得要求恢復身分或主張繼續使用公基金。
第八項 關係人符合下列情形,本約定終止:
1. 全數主張阻卻本約定規範。
2. 全數主張放棄高爾夫球之運動。
3. 全數不可抗力戰鬥不能,即 HP = 0、MP = 0、アクセサリ = 0。


美哉無煙條款,約法三章,意簡而賅;豬軍大統領見之,笑曰:「不日柴不能握。」 於是五人甚歡,有詩為證:

四五七二
十四
四二三二
三七三七八二三
六十八十一千三

不能不能不能抽
推推捧捧如撞鐘
歡慶日日天天響
炮炮炮炮炮炮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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