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是移轉所有權的行為,且是指移轉動產所有權的行為,由於法律規定移轉所有權必須要交付該物與受讓人後,始發生移轉的效力,進而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但是礙於經濟因素,這交付行為,不必一定要現實交付,亦得以簡易交付、指示交負或占有改定來完成移轉所有權的行為。

1、現實交付:經讓與合意,由讓與人確實的將動產交付與受讓人手中,始發生移轉所有權行為的效力。

2、簡易交付:經讓與合意時,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例如:甲於台北向乙借用A車,後來甲移居高雄,乙因友情決定贈A車於甲,但若要求甲先將A車返還與乙,然後乙在基於讓與A車所有權的意思交付與甲,是脫離生活現實,浪費經濟資源的作法,故法律規定當甲乙就移轉A車所有權合意時,即生所有權移轉之效果,因為不須為現實交付行為,故稱為簡易交付。

3、占有改定:經讓與合意,而讓與人由所有權人地位更低為直接占有權人地位時,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不須現實交付,例如:甲出售A車與乙,乙請求甲交付A車,但甲央求乙暫時租用數天,乙允諾時,甲基於租賃契約由A車原所有權人地位,更變為A車直接占有權人,而乙基於租賃契約的間接占有地位取得A車所有權,基於租賃契約為A車的間接占有權人,故稱占有改定。

4、指示交付:經讓與合意,而讓與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權利讓與受讓人時,即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不須現實交付,例如:甲租用乙宅,並交付押金與乙,後丙買入乙宅,丙承擔乙出租人地位的契約,乙未移轉押租金與丙,丙要求與甲定立押租金契約,甲故而將對乙押租金契約押金返還請求權讓與丙,以代替交付押租金,丙允諾時,甲丙間即發生移轉押租金所有權之效力,不論丙是否真實從乙取得押租金,於租賃契約屆滿時,甲請求丙返還押租金時,丙不得以未從乙與得押租金的事由,拒絕返還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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