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街友,自號 「逸菊」,開學亂入旁聽,匿藏至今二月餘,因才疏,故學淺,所知蓼蓼。詎意圖就 「法學」、「自學」、「紀聞」、及 「感抒」 等方面,為文總以心得。二火觀之,笑問:「此乃『四忘之記』乎?」 對曰:「『蛋』能皆忘,其功自『克』,方能不辱二火師尊真『迪』傳之謂也。」 話說此時一男子,腹如,櫪伏三日之久,臨而不動,今兔現,駕綠駒,馳而過。見其錯別字甚眾,遂奪其文,展之如下:

璽吠字第 002 號主文
1. 法學知識 
a. 可有民間聲請紓困機制?此為何種救濟?行政法上應如何規範?
b. 工作權可以契約約束 (#348 公費生);反過來講,工作自由雖可以限制,若說成 「暫時拋棄」?這樣不違法 (民17)?這樣不違憲?(憲23)
c. 民親施 4-2 (林說)、刑訴 154-1、「性交」 等內容定義有瑕疵!(張說)
d. 我國似不宜採內閣制,因政爭過繁之故 (刑總張說),民族性之探究與政治制度之關係研究,似有必要!
e. 行程法施行前之 「工程受益費」 請求權是否有時效之適用?(92司法官) 個人亦認為不應如最高行政法院92判507解釋,不應適用民法125之 15 年,而適用行程法 131 較宜;理由有二:1. 行程法為新法,符合通說程序保障說,給予人民較完善之程序保護;2. 從新從有利原則。故與黃說見解一致。
f. ,關於中標法7與行程法150-1、159-2之競合,前者下達公布後,皆須交送立院;綜觀後者,至多上呈、或召開聽證會,顯於立法基礎、或對於人民基本權拘束效力本意上,大有不同;若強與之競合為一,實難認同啊!(初生之的我會不會太誇張了?可是,這真的是不合邏輯啊!不然,反駁我啊?)
2. 學習方法
a. 從
法諺習法理、知法源、明習慣。
b. 以法條尋判例,試作 「判例研習手冊」,以法條目分節次
mywoo 網已做到了。
c. 權力樹狀圖:在法律保留原則與優位原則下,從最大範圍細分至最小;從憲法始、至各私法、規、條、命令等終。
d. 一堆法律名詞,並不容易弄明白;但這樣解釋法律,不知會不會有更多人在愉快的心情下完全融會貫通呢?
如果您在路上看到您的朋友手裡牽著一個女孩,狀似親密,您在心裡會 [推定] 那女孩應該是他的女友,但是下次您遇到他時,他可以否認,如果他可以提出另一個女生的照片、並證明其為真女友,那就可以推翻您先前的 [推定]。
如果您認為會在大街上男女作親密接觸,不管是不是正牌女友,都一律 [視為] 該男生的女友;既然該女生已被您 [擬制] 規定 [視為] 為女友,那麼不管他或她承不承認,都不能改變您先前所認定的見解。至於男與男的親密接觸行為,可以 [類推適用] 這個見解,也算親密接觸行為的話,則其中一男便可被 [視為] 是另一男的 「女友」;又,如果有個女生不是該男生的女友,而是他的妹妹,或許她與她哥的互動可以 [準用] 女友的特殊權益:譬如刷她老哥的卡、借用她老哥的綠眉車等等。實際上她不是他的女友,可是她一在大街上與她哥進行男女親密接觸行為,會被您 [視為] 女友喔。
e. 最近發現,有一位名叫 「
撲馬」 老師的刑總刑分考試用書,相當實用!捧個場買一套吧,科科。
3. 重要紀事
鴻海併購技巧秘辛!(在此就別提了。想知道?「你來,讓我慢慢告訴你吧...」)
4. 有感而發
a. 台大翻譯獎徵稿活動落幕後,我愕然發現了文學與法學的差異在於:文學可以幫助一個無黨籍的政治孤兒,慢慢看清楚他未來的方向;就我而言,理當加入親民黨,因該徵稿活動顯示:我儼然已成為泛 「」 的一份子了。
b. 新新主體說 (璽):
配合 「可分離行為理論」 (la theorie d'acte detachable),取決於法之權利義務在不影響其本質功能下歸屬客體之可替換性;有限替換或唯一則為公法、無限替換則為私法。難道如此便可覆蓋 「雙階理論」 (Ipsen, 1970) ?!(驚!爽!)
c. 法律語言之難懂:民 92 (相對人)、93 (意思表示),久讀實令人欲靠其背...
d. 以法條方式編錄聖經所有教誨,並依法的性質與歸屬,在神權治國的前題下,即   神是政府、人是百姓,編纂 「聖經法」。或為案例之法律關係,以聖經中之故事題材為主軸,或改編或不改皆可;例如:「摩西欲命令以色列人遷移往迦南地,其部屬約書亞於行進中跌倒,試問約書亞可否請求國賠?若約書亞為平民,其影響如何?(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分、救濟管道之不同)」
e. 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學教師之要件,其實跟小學老師每天所做的差不多。目前領悟至少有:
i 隨時令學生翻查六法全書,使其熟練法條之位置。 (動手做做看、看看誰最快!)
ii 應做到清楚而明白之法條文、機關、函令種類等之文義解釋。 (國語課)
iii 善引實例以幫助同學具像化法條之抽像意涵!(說故事課--幻想童話篇)
iv 說明立法理由或修正理由經過。(又是說故事課--歷史演義篇)
v 參考歷屆相關考古題,儘速幫助學生適應國考或研究所等攸關法律人一生前途規劃之考試。(評量做做看)
f. 東方日星球敘 105,為半年來最差成績,翔勝出。
g. 人生第一次法學期中考心得:民總最難、行政法最繁。真所謂:「若是六科一起上,動輒二一或死當。」 寫字速度不夠快,連續寫個一、二小,手就快斷了,字開始東倒西歪,以後要怎麼考試?總之實力還是太差太廢!勵之!慎之!
h. 讀王如玄大律師呈司法院聲請書為解決受欺壓婦女而作成
釋字452號解釋,潸然悸動!
i. 根據三段式論證:上揭法學教師實質要件若成立,法律系教授就形同小學老師,那麼法律系學生就是小學生;如果法律系學生就是小學生,那麼關於法學,我恐怕就不是大學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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