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華立,先勵華;欲勵華,則先使華知所立。所立者,條例曉之,使能知是非,明黑白,滌心之契,以為立華之本,於是規範出;既轉志習法,故有【淨華條例】,擬現行法規之格律而成。姑不論體裁,其內容之於學習管教,他人或可以為鏡。

【淨華條例】

第一章 總綱

一條 目的  本條例編纂目的,在使華生 (非福氏之助手,以下稱當事人) 明瞭何者當為、何者不可為、及犯錯之糾正及應得之懲罰,使之勇於所為、敢於承其所為,進能明白誠實、習慣、健康、及知識於人生的重要。並能學習律法之於人,非彰顯人之完美,乃示人之軟弱無能於完美自義。
第二條 權限與時效  本條例使用範圍,限於當事人一人,至多有效至當事人年滿二十歲止,惟其中生活態度及操守部分,終生有效。
第三條 修正與效力  本條例之修正,須經由當事人之法定監護人同意方得修正之。經向當事人公開宣告之後,其效力即行。因本條例非具保安處分性質,故不溯及既往。
第四條 當事人自力救濟  本條例之適用,就當事人認為不可行或不當行之情事者,得以下方式自力救濟之:
1. 援引聖經,以示本條例謬誤不當之處,而經教會仲裁認定其解釋合理者。
2. 召開家庭會議,含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至少一人共計至少四人,與會者至少四分之三認為本條例顯有不當,而當改正者。
3. 於不違反聖經之指導為前提,申述當事人對於本條例主張見解謬誤之因由,而為當事人級任導師認定合理者。然是否違反聖經之見解,仍須由教會仲裁認定之。
4. 要求召開大法管會議以解釋之。
第五條 本條例中所謂 「認為」、「認定」、「仲裁」,乃基於行為人主觀理性認知,且不違反聖經教誨及一般常理習慣者謂之。當事人如對此疑慮,得請大法管會議解釋之。
第六條 大法管會議成員計有:牧師或傳道人一人、當事人主日學老師一人、當事人學校教師一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一人、當事人同學二人、並當事人共計七人。以上與會成員得由當事人遴選邀集之。

第二章 生活態度及操守

第一條 信仰耶穌基督
第一款 喜樂:喜樂的心乃是良藥;憂傷的靈使骨枯乾 (箴 17:22)
第二款 仁愛、恩慈: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 (林前 13:4)。
第三款 和平、良善、溫柔:溫柔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承受地土 (太 5:5)。
第四款 忍耐、節制:事情的終局強如事情的起頭;存心忍耐的,勝過居心驕傲的 (傳 7:8)。有了知識,又要加上節制;有了節制,又要加上忍耐;有了忍耐,又要加上虔敬 (彼後 1:6)。
第五款 信實:祢所喜愛的是內裡誠實;祢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 (詩 51:6)。

第三章 飲食起居

第一條 放學回家後,必先運動一小時,散步、慢跑、跳繩、打球皆可,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得視情況斟酌調整之。  
第二條 到家後,必先完成當日課業及課外學習項目,方可自由活動,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得視情況斟酌調整之。
第三條 每日必睡眠至少九小時,至遲下午九時三十分就寢、上午九時三十分起床,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得視情況斟酌調整之。
第四條 每日晚餐應於下午七時前完成,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得視情況斟酌調整之。
第五條 含糖飲料每周至多飲用五百毫升。
第六條 每日必至少大便一次。
第七條 其餘未規定細節以【自理生活規範】為準。

第四章 課業

一條 上課專心。
第二條 不懂則問。
第三條 認真作答。
第四條 確實訂正。
第五條 確實記載聯絡簿及寫作業。
第六條 確實準備考試,並學會制訂各科複習計畫。
第七條 其餘未規定細節以【自理生活規範】為準。

第五章 罰則

第一條 頑過
有以下行為,則當處以禁閉、禁食晚餐並限制自由活動一日以上、七日以下,並以指定課外學習加重操練之。

1. 忘記帶學用品、聯絡簿、課本、或其他教具等回家,以致當日作業學習無法完成者。
2. 未確實做到第三章第一至第七條;如超過就寢時間、功課未完成等,而有怠惰懶散之情事者。
3. 經老師或家長認定,未確實做到第四章第一至第五條、第七條,而有敷衍塞責之情事者。
4. 經老師或家長認定,頂嘴、狡辯、找藉口自圓其說,以試圖規避責任者。

第二條 重大過犯
有以下行為,則當處以禁閉、禁食晚餐並限制自由活動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並以指定課外學習加重操練之。

1. 說謊、欺瞞師長、做假陳述、假見證、隱瞞或虛報考試成績、不實轉告。
2. 偽造文書,竄改聯絡簿作業項目、數量及老師評語、假造學習資料、變造試卷或成績單分數。
3. 其他觸犯第二章規範之行為,且認定情節重大、口頭訓斥不足以管教者。
4. 肥胖。身體質量指數 (BMI值) 達 22.0、或體脂肪百分率大於或等於 20、於指定日期前仍無法或無意願改善者。
5. 近視。雙眼裸視小於 1.0、視差大於 50 度、散光大於 50 度、或有其他視力不良症狀出現、於指定日期前仍無法或無意願改善者。

第六章 條例之施行及修改日期

1.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草,同年一月二十二日公佈,同年二月五日施行。

第七章 附則 【自理生活規範】

第一章 目的
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箴13:24
趁有指望,管教你的兒子;你的心不可任他死亡。箴19:18
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箴23:13、14

榮神益人,為主所愛。是我們一生追求的目標;攻克己身,勤勉學習。是我們成功必經的鍛鍊。
 
第二章 細則

一、待人說誠實話、誠懇對人。 
二、凡事認真、盡力而為,不可敷衍搪塞。 
三、每日 07:20 起床 (假日 9:30)、21:00 盥洗、21:30 就寢。 
四、放學回家後,必先運動一小時,散步、慢跑、跳繩、打球皆可。
五、體重每周測量一次、視力每年測量四次 (一、四、七、十月中各一次)。
六、到家後,必先完成當日功課及課外學習項目,方可自由活動。
七、每日課外學習項目有:經句背誦國文朗誦及練字英文背誦數學習作自然習作、以及複習功課等六項,每日於21:00以前依次學習一項,必要時 (如例假日及寒暑假) 得指定或另行制訂操課計畫執行之。
八、任何耗費眼力活動,於施行 40 分鐘後,必休息至少 20 分鐘後,方可續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