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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美國的獨立宣言為北美洲十三個英屬殖民地宣告自大不列顛王國獨立,並為此舉之正當性而辯解之文告。1776年7月4日,此宣言由第二次大陸議會於費城批准,當日茲後成為美國之獨立紀念日。宣言之原件由大陸議會出席代表共同簽署,展示於美國位於華盛頓之國家檔案與文件署(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為美國最重要的立國文書之一。
 
沿革 
1760年代與1770年代間,英屬北美十三殖民地與大不列顛王國間之緊張關係持續升高,終在1775年爆發勒星頓與康克特之役(Battle of Lexington and Concord),成為美國獨立戰爭之先聲。徹底獨立一開始只是少數人的想法,直到強力壓制殖民地自治的不可容忍法令(Intolerable Acts)通過後,視不列顛母國為壓迫者的觀點方日益廣佈。麻薩諸塞州1774年之沙福克決議(Suffolk Resolves)與湯瑪斯·潘恩(Thomas Paine)於1776年出版之小冊常識等文告更加掀起了反不列顛之風潮。 
 
1776年六月,麻薩諸塞州的約翰·亞當斯、賓夕法尼亞州的班哲明·法蘭克林、維吉尼亞州的湯瑪斯·傑佛遜、紐約州的羅伯特·李文斯頓(Robert R. Livingston)、康乃迪克州的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即後世所稱之五人小組(Committee of Five))聚集起草合宜之文告以宣示獨立之決心。五人小組決議,宣言由湯瑪斯·傑佛遜獨力起草後對法蘭克林與亞當斯展示,法蘭克林一人即至少修訂了其中48處。傑佛遜後據此謄錄了一份修訂版,由五人小組於1776年6月28日上呈大陸議會。
 
1776年6月7日,維吉尼亞的理查·亨利·李(Richard Henry Lee)上呈李氏決議文(Lee Resolution)至大陸議會;7月2日,正式宣告獨立。決議文中寫道『茲決議:合眾殖民地(United Colonies)為,亦應是,自由獨立之國家,免除自身對不列顛王權之擁戴;其與大不列顛之一切政治聯繫為,亦應是,徹底無效。』("Resolved: That these United Colonies are, and of right ought to be, 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 that they are absolved from all allegiance to the British Crown, and that all politic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m and the State of Great Britain is, and ought to be, totally dissolved.") 大陸議會於賓夕法尼亞的獨立廳採納獨立宣言時,曾小幅重寫部分總綱。宣言全文於8月10日送達倫敦。
 
複寫本與副本 
1776年7月4日,大陸議會決議採用本宣言,其手寫之初稿由議會主席約翰·漢考克(John Hancock)與秘書查爾斯·湯森(Charles Thomson)簽署後,即送往數個街口外的的約翰·當列普(John Dunlap)印刷廠印製。當晚即產出150份至200份的印刷本,今稱當列普單面印刷版(Dunlap broadside)。其中一份於七月六日送達喬治·華盛頓將軍手中,他於七月九日對駐紮於紐約的部隊宣讀。尚存的25份當列普單面印刷版為本宣言最古老之現存版本,手寫之原稿今已不存。
 
七月十九日,大陸議會裁示,手抄謄錄一份印刷版的宣言以供與會代表簽署。這份抄本的原稿由提摩西·梅拉克(Timothy Matlack)在議會秘書之協助下,大字正體謄錄而成。大部份與會代表於1776年8月2日簽署本宣言,依據各人所代表的殖民州之地理位置,由北而南排序。數名代表因未出席會議,須於日後補行簽署,其中有兩名代表甚至根本沒有簽署。後來才加入大陸議會的代表們允獲補簽,最終共有56名代表簽署本宣言。這份原稿今展示於國家檔案署。
 
1777年1月18日,大陸議會裁示,本宣言應更廣為傳佈。由瑪麗·凱瑟琳·高達德(Mary Katharine Goddard)製作第二份手抄本。第一份手抄本上僅列出漢考克與湯森的姓名,第二份手抄本方列明所有的簽署人。
 
1823年,印刷專家威廉·史東(William J. Stone)銜國務卿約翰·昆西·亞當斯之命,製作與原件毫無二致之雕版印刷本。史東使用濕墨轉印法,即濕潤原件之表面,並將原件上的部份油墨轉印至一片銅質平板上。該銅質轉印板後經蝕刻,用以反覆壓印,製作副本。1776年製作的原稿因十九世紀時的不當保存而歷盡風霜,史東的雕版印刷本反而成為現代重製品的基礎。1776年7月6日至8日,本宣言由賓夕法尼亞的史坦因與西斯特(Steiner & Cist) 譯為德文,印刷成單面不折疊的形式

宣言簽署人 
大字正體謄錄本上最先簽署,也是最出名的簽署者為會議主席約翰·漢考克。簽署人中的湯瑪斯·傑佛遜與約翰·亞當斯後來當選總統。時年26歲的愛德華·羅特裡吉(Edward Rutledge)為最年輕的簽署人,70歲的班哲明·法蘭克林則最年長。56名簽署宣言的與會代表依所代表的殖民州之地理位置羅列於後(由北而南):
•新罕布夏:約西亞·巴列特、威廉·衛普、馬修·松頓
•麻薩諸塞:山繆·亞當斯、約翰·亞當斯、約翰·漢考克、羅伯特·崔特·潘恩、艾爾布里吉·傑利
•羅德島:史帝芬·霍普金斯、威廉·艾勒里
•康乃迪克:羅傑·謝爾曼、山繆·杭丁頓、威廉·威廉斯、奧利佛·渥寇特
•紐約:威廉·佛洛依德、菲利普·李文斯頓、法蘭西斯·路易斯、路易斯·莫里斯
•紐澤西:理查·史塔克頓、約翰·維斯朋、法蘭西斯·霍普金斯、約翰·哈特、亞伯拉罕·克拉克
•賓夕法尼亞:羅伯特·莫里斯、班哲明·拉許、班哲明·富蘭克林、約翰·莫頓、喬治·克萊謨、詹姆斯·史密斯、喬治·泰勒、詹姆斯·威爾森、喬治·羅斯
•德拉威爾:喬治·瑞德、凱撒·羅德內、湯瑪斯·麥肯
•馬里蘭:山繆·卻斯、威廉·帕卡、湯瑪斯·史東、卡羅頓的查爾斯·卡羅
•維吉尼亞:喬治·懷勒、理查·亨利·李、湯瑪斯·傑佛遜、班哲明·哈里森五世、小湯瑪斯·尼爾森、法蘭西斯·萊富特·李、卡特·布瑞斯頓
•北卡羅萊那:威廉霍普、約瑟夫希維斯、約翰潘恩
•南卡羅萊那:愛德華·羅特裡吉、湯瑪斯·黑華、小湯瑪斯·林區、亞瑟·米竇頓
•喬治亞:巴頓·格威內特、李曼·候爾、喬治·華頓 

宣言本文之註解 
獨立宣言之本文可分為五個章節:序文、前言、控訴英王喬治三世、譴責英人、與總結。(但獨立宣言本文中並沒有這五個章節的標題。)
 
獨立宣言譯文
序文 
1776年七月四日,於國會內美洲十三合眾州全體一致宣告。此時此刻,於人事發展進程中,斯屬必要者,業為解消一群人民與他群間之政治捆縛,並視其地位─基於自然律與造物主之賜─於塵世諸政權間為互不隸屬且相互平等,適切尊重人類宣告獨立的目標理想之需求。

前言 
我等之見解為,下述真理不證自明:凡人生而平等,皆受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力,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茲確保如此權力,立政府於人民之間,經受統治者之同意取得應有之權力;特此,無論何種政體於何時壞此標的,則人民有權改組或棄絕之,並另立新政府,本諸此原則,組織此型式之政權,因其對人民之安全與幸福影響最鉅。深思熟慮後,當得此論,即經長久建立之政府,不應以無足輕重之理由改組,而基於已知之過往,世人寧可容忍積重難返之邪僻。然當連串之濫權者與篡奪者執意追尋相同標的,以使人民降伏於絕對之專制下時,是其權利,是其義務,推翻此政府,並為未來之安穩提供新保障。
 
控訴 
此限制已令各殖民地長久不堪,此事現今亦已成為必要,即由人民改變前政府體制。大不列顛今上長久以來剝下益上,直接導致遍佈各州之專制暴政。為證明斯言屬實,且將事實呈交公正之世間。他拒絕批准,俾益最深且對公眾利益最有必要之法條。他禁止轄下總督們通過當前迫切而必要之法條,延宕法條至其恩准;而於留中不發期間,他徹底置之不理。他拒絕通過其他法條以調解廣大行政區內之人民,除非人民放棄於立法機構內之代表權,此為人民至高無上之權,唯暴君畏之懼之。他於異常、不當、且遠離公共紀綠保管之處所召集民意代表與會,唯一目的為使其因疲於奔命而屈從於他個人之意旨。他反覆解散議會,因其勇於堅決反對他侵犯民權。他長期拒絕─於議會解散之後─使其他人當選以讓立法權─無可消滅者─回歸由多數民意行使;國家長期暴露於一切可能導致動亂之危機。他力阻各州增加人口,為達目的而阻撓外籍歸化法,拒絕通過鼓勵移民內附之法條,並提高撥用新土地之門檻。他拒絕通過建立司法權的相關法條,藉以妨礙司法。他置司法於個人意志之下,獨斷決定其職位與薪資之數目與款項。他設立大量新機構,送來成群的官吏吸取民脂民膏。他於吾民之間維持常備軍─於承平時期─不經議會同意。他酬庸軍權,使之自外於,並超逾民權。他與其他人勾結,使我等隸屬之司法體制,既逾越於憲法,亦未經律令之認可。恩准虛有其表之議會所炮製之種種法案。於吾民中駐紮大軍。以偽審判卵翼殺人犯逍遙法外。切斷吾民與他方之貿易往來。不經吾民同意即開徵稅賦。多次剝奪吾民由陪審團聽審之權益。押送吾民至海外,審以羅織之罪名。廢止英式自由法制於一鄰省,立專制政府於其中,並擴展其疆域,作為樣板與便宜行事之手段,用以推行相同之威權統治至各殖民地中。奪吾民之憲章,廢止我最具價值之律法並根本改變我政府體制。中斷我之立法職能,而聲稱他們有權為我一切大小事宜立法。他拋棄此地之政務,聲明吾民不在其保護之下,對吾民強加戰爭之重荷。他掠奪我海域,踐踏沿岸,焚燒城鎮,殘民以逞。他刻正運來大批外籍傭兵以恣意屠戮、蹂躪、與妄為,其手段之虐酷與卑劣幾與最野蠻之時代毫無二致,作為一個文明國家之元首,完全失格。他強俘吾民於公海且武裝之,以對其母國不利,強令其成為親朋好友之劊子手,或被害者。他煽動內亂於吾民之間,圖我開疆拓土之民;眾所周知,未開化之印地安野人作戰法則為不分男女老幼格殺勿論。於承受如此壓迫之時期吾民謙詞請願興革:吾民一再之請願遭回以反覆之傷害。一國之君,其品格已然烙下可稱為殘虐之措施時,已不配作為自由民之統治者。

譴責 
並非我等未曾顧念我不列顛之同胞。我等曾不時警示其企圖,即外延立法權以將非法之司法管轄權籠罩吾民。我等曾提醒其民,我移民與墾殖者之狀況。我等曾籲其天生之正義感與雅量,我等曾求其以同文同種之情一改前非,其作為,無可避免地影響雙方之關係與往來。他們對情理之聲充耳不聞。我等必須,因而,順從勢所必然者,即宣告與其分離,並待之如待其餘人等,敵視我者敵視之,睦我者睦之,友我者友之。

總結
領銜簽署者們主張(現時人民須改組政府之態勢,不列顛致之),各殖民地有必要推翻與不列顛主權之政治束縛,成為獨立國家。結論之核心,包含於7月2日通過之李氏決議文。我等,美利堅合眾國之代表,召開全員大會,為吾民之公正意向世界最崇高之正義籲求,以各殖民地正直善良民意之名義,及其授權,鄭重發表與宣告,團結之諸殖民地為,亦有權是,自由獨立之國家,有權宣戰、媾和、締盟、建立貿易關係、從事其他獨立國家有權行使之事務。為支持此宣言,以神賜之洲之屏障為堅固依靠,吾等相互託付生命、財產、與榮譽。

分析 
歷史上的影響 
美國的獨立宣言受1581年荷蘭民國宣告獨立之影響,籲求誓絕(Oath of Abjuration)。蘇格蘭王國於1320年的阿布羅斯宣誓(Declaration of Arbroath)作為史上第一次的獨立宣言,毫無疑問也具有影響力。傑佛遜個人曾製作維吉尼亞人權宣言,於1776年見採。

哲理背景
獨立宣言受美國共和主義精神所影響,即以之為自由權之基本架構。另外,宣言中也反映啓蒙時期的哲學,包含自然律、自決、與自然神論等觀點。宣言中的理想,甚至其中一些片斷,直接引用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之著作,尤其是其以『文明政府之真實起源、範疇、與終結之各項專論』為題之政府二論(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於其論文中,洛克擁護由受統治者成立政府之信念。洛克寫道,人類擁有天賦人權。其他獨立宣言所受到的影響包括阿爾傑農·西德尼之演講與著作天助自助者 (Wawrzyniec Grzymala Goslicki),以及湯瑪斯·潘恩。據傑佛遜之理念,獨立之目的為『非為尋找前此未有之新原則,或新論述…而是置事物之常理於世人眼前,以簡潔之語句搏取贊同,並以我等受迫之立場自我判斷。』

實際影響
若干史家相信獨立宣言曾用以作為宣傳工具,即美國人嘗試為其叛英行為立說,以說服不願起事之殖民地加入,並對可能施以援手之外國建立正當性。獨立宣言亦曾用以結合大陸議會之成員。大多數的簽署人都明白,自已簽的是與革命事業成功於否息息相關的生死狀,而本宣言縮短革命與成功之距離。(或如班哲明法蘭克林所挖苦的:『我等而今務須生死與共,否則便遭各別處決。』("We must all now hang together, or we will all surely hang separately."))

對其他文告之影響
獨立宣言包含多名開國元勳之基本理念,其中若干日後獲編入美國憲法中。1848年之賽尼卡福爾斯會議(Seneca Falls Convention)感性宣言(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以此為本。日後越南與羅得西亞等國之獨立宣言亦本諸於此。在美國,獨立宣言經常為日後之政治性演說所引用,如亞伯拉罕·林肯之蓋茨堡演說,與馬丁·路德·金恩博士之著名演說我有一個夢。獨立宣言也激勵了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即法國大革命中的根本宣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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