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間傳統習慣,家長在年老或過逝前後,總會將田產均分給諸子繼承。一般的辦法是將部份田業預留下來,作為蒸嘗祀田,亦稱祭祀公業。其次,按兒子數額(俗稱房份),把各種田園租業、厝宇、現銀以及欠款債項,平攤分成鬮 (ㄐㄧㄡ) 份。然後,各房代表在族長、公親和相關人士的見證下,於正厝大廳神案之前,抽鬮分產,此即鬮分契字的來源。原則上,蒸嘗祀田為家族公業,不得買賣,只能由各房輪流管業;租息所得主要作為春秋兩季祭拜所需花費,諸如牲禮、油煙等項開銷。至於鬮分田業,基本上按男丁數額均分,女子不在其列。其次,各房鬮分所得田業屬於全房男丁公有,而非私人所能獨立買賣。
以下收錄郭宗嘏長房郭雲標(1761-1773)遺下的一份鬮書,可供參考。這份分產鬮書訂於嘉慶 18 年(1813),顯然是家長死後甚久,才執行分產。照鬮書內容看來,郭雲標身前死後遺留田產不多,全賴寡母苦心經營,方才維繫家業於不墬。寡母臨終之前,將田產租業現銀等物業,照四房均分;等她死後,再行抽鬮分產。由於長兄和三弟業已逝世,其應鬮分田業改由各房長嗣代表具領。我們分析各房分得田業,約合 45 石;意即田業的計算,是以每年的租穀,而非田園的甲數作基準。在現銀方面,每房分得 140 員。其次,鬮書在條列各房應分私業之後,亦明舉各種公業和欠人債項,供各房共管,並搭配分攤。值得注意的是,公業散佈桃園台地和八里坌等地,且都以大租田業為主,顯示郭家的田業經營是以租業的利息為主,而非田園的耕作和管理。在欠項方面,我們看到每位債主的利息並不一致,每員年利粟自一斗至一斗七升不等。另有一項欠債屬於「公司母銀」,是否屬於家族共同投資(例如商號)項下的款目,不得其詳。
在家族的鬮分田產契約之外,另一種鬮書屬於合股經營者析分田業的性質。合股經營共創墾號是清代早期拓墾活動常見的現象。通常的作法是由同一原鄉或地緣的墾戶集結資金,共同投資於墾闢事業。前述最早開闢台北和新莊平原的「陳賴章」墾戶,即是由幾個投資者合股組成的墾號。以下收錄的令一份鬮書,係由郭天賜(又稱郭賜)和林有誌(即林誌)兩位合股人組成「郭林夥記」,共同購置田業,後因林有誌決定搬遷還鄉,兩人於是在乾隆 58 年(1793)簽訂分產鬮書。從鬮書內容,可以看出郭林兩位合股人的土地經營,一方面係以墾佃身份向業主(郭家)購買墾權,繳納大租;另一方面則向其它田主收購佃權,然後分租給現耕佃農耕作,抽取小租。這種現象,顯示地主階層的成份相當複雜;很難單純地將個別地主家族歸類為大租戶或小租戶。其次,合股經營人在析分田業時,基本上跟家族分產頗相類似;除了幾件農耕用具列為公用之外,其餘田產厝宇建物概分兩半,每人粘鬮各得一股。有趣的是,22 年(1822)之後,合夥人之一的林有誌,因年老乏力耕作,將先前鬮分所得的一所田園埔地墾權,杜賣給郭天賜。從這件賣契,我們推測林有誌並未還鄉;當年兩位合股人析產的理由,似乎只是一種藉口。
(錄自台灣土地研究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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