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地方:
一、刑訴 228I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以告訴和請求都是促使檢察官發動偵查權的原因之一。
二、刑訴 238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訴 239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依刑訴 243II,於請求乃論之罪準用之。

不同的地方:
一、得提出之人不同
告訴乃論是犯罪之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方得提起告訴,例外則由一定之親屬也可以提起告訴。請參酌刑訴 232 以下。
而請求乃論必須是由外國政府請求我國之檢察官實施犯罪之偵查(刑法119、刑訴243)就算是侮辱友邦元首,也不能由友邦元首提起告訴或請求,必須由該國政府為之。
二、方法不同
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告訴則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向其他人或向法官提出告訴,均非合法之告訴。
三、期間不同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請求乃論沒有這個限制。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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