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懶人包 (事實根據取材改作自網路與新聞整理,我沒去確認喔~)

台北地院就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洩密案宣判,馬英九無罪。這個起訴範圍和稍早柯建銘自訴的洩密案有何不同呢?北院為何判決無罪?黃世銘被認定有罪是否合理?國家安全、行政官操守、干預立法公平、行政程序、與個人法益的競合該如何分配?個人理解如下:

把北檢起訴書和柯建銘自訴案照時間順序對照後,可以整理出三個部分。其中北檢起訴的是第一跟第三部分,柯建銘則是自訴第二部分。目前這三個部分台北地院都判決無罪。分析如下:

一、第一部分:馬英九口頭轉述「專案報告一」給江羅

831日晚上936分,黃世銘拿著有監聽、柯建銘個資的「專案報告一」文件進入總統官邸,北檢發現馬英九拿著紅筆在報告中的一些地方畫記。黃世銘離開之後,馬英九要隨行秘書撥打電話給江宜樺、羅智強趕來官邸。北檢的起訴書指出:在江、羅在官邸期間,馬英九一邊翻閱「專案報告一」,一邊把文件中記載跟黃世銘報告內容,口頭轉述,將偵查中應該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以及柯建銘個人資料,洩漏給在場的江跟羅,並且使柯建銘個人資料為目的外利用。北檢起訴的行為是:馬英九把專案報告內容,包括監聽資料、偵查中秘密以及柯建銘個資,洩漏給江跟羅二人。

二、第二部分:馬英九致電黃世銘後,黃的處斷

831日晚上凌晨05分,馬英九在江、羅離開官邸之後,要隨行秘書打電話給黃世銘,約中午官邸碰面、說明案情跟共進午餐,這裡就是關鍵的 " 88 秒通聯"。在接到電話後,黃世銘要特偵組檢察官補充「專案報告一」,製作成更新版的「專案報告二」。黃世銘在用餐時拿給馬英九。這部分是柯建銘所自訴的教唆洩漏部分,是指: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把「專案報告二」洩露給馬英九自己。今年3月底,北院判決無罪。

三、第三部分:馬英九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案情

94日中午,馬英九打給黃世銘,要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黃世銘在隔天下午前往江宜樺辦公室,交付和91日給馬英九「專案報告二」一樣的資料,只有修改封面日期,以下我們稱為「專案報告三」。北檢認為: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把「專案報告三」洩露給江宜樺。

四、黃世銘有罪確定部分:

黃世銘判決有罪確定的高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共成立三罪。包括第一部分跟第二部分成立接續一罪、第三部分一罪,以及後來的  96日開記者會一罪,共三罪。都是從重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分別判6個月、5個月及6個月。黃世銘的有罪判決,衍生出了馬英九是否教唆黃世銘洩漏,以及馬英九自己是否洩露給江宜樺跟羅智強的訴訟。如前面提到的,柯建銘自訴的部分是第二部分,馬英九在得到「專案報告一」之後,黃世銘回去後繼續整理「專案報告二」,並且在隔天中午提供給馬英九。馬英九有沒有教唆黃世銘洩漏「專案報告二」給馬英九自己呢?北院判決無罪,認為:

1. 專案報告一和二大致相同。

2. 就相同部分,因為黃世銘先洩漏給馬英九知悉,對同一人「馬英九」洩漏的秘密「專案報告二」,對該人「馬英九」,就不是秘密。

3. 就專案報告二增加部分: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馬英九有教唆黃世銘洩漏之證據。

至於柯的自訴案,北院無罪判決,現在上訴高院審理中:

1. 北檢起訴的第一跟第三部分,北檢認為洩密的對象、範圍和柯建銘自訴案的第二部分並不相同,並非同一案件。

2. 北檢起訴馬英九第一部份,是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無故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以及個資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違反個資法規定。第三部分,則是教唆犯,同樣是上面三個罪名。

就第一部分,台北地院今天認為雖然構成要件該當,但馬英九是依照憲法第  44 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

就第三部分,法院則認為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馬英九有教唆情形,黃世銘到庭證稱:總統沒有做任何指示,是他自己決定要帶什麼資料 (忠心耿耿的部屬啊!)。所以黃提供相關資料,並不一定是馬英九所教唆。

管見以為,紅藍綠桃四色是關鍵事實,要以此事實來看有否違反:

1. 憲法

2. 刑法

3. 行政程序法

4.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5. 個人資料保護法

因為時間不允許,先簡單提出這裡的幾個爭點就好:

1. 憲法第 44 條到底可讓總統做到什麼程度?

2. 總統命令以行使職權受不受行程法的約束?範圍到哪裏?

3. 廣義刑法與憲法牴觸時,誰無效?

4. 如果黃大哥自己主動召開記者會的動機 (或意圖) 是 '基於職權認定重大國安議題而有警宣之必要' 時,這樣有沒有阻卻違反個資法?若是馬示意為之,效果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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