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7日

第一條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當事人權益,防止前案資料不當外流,特訂定本查詢作業規範。

第二條
  本院全國前案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查詢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第三條
  本系統前案資料包括一般前案紀錄及少年前案紀錄。
  前項少年前案紀錄包括一般少年前案紀錄及應塗銷少年前案紀錄。

第四條
  本系統查詢作業方式如下:
  一、各法院法官自行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之。
  二、由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之,其他人員非經主管核准,不得代查。
  前項前案查詢人員應遴選熟悉刑事、少年審理案件程序、品德良好及勇於任事者擔任之。

第五條
  各法院於收受一般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刑事案件,完成分案後,前案查詢人員應主動查詢被告或少年之前案資料,並列印附卷,供法官審理案件參考。

第六條
  法官、檢察官因辦案急需,親自向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本系統前案資料者,應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無誤後,由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之,並登載簿冊由查詢之法官、檢察官簽名存查。

第七條
  法官、檢察官因承辦案件需查詢、列印一般前案紀錄時,應先依式填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如附件一),送交各轄區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之。

第八條
  法官、檢察官因承辦案件需查詢、列印少年前案紀錄時,應先依式填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少年前案紀錄查詢表」(如附件二),送交各轄區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之。

第九條
  各法院除法官以外之人員因業務所需,必須查詢一般前案紀錄或一般少年前案紀錄時,應先依式填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查詢申請表」(如附件三),並經該院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送交該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之。

第十條
  其他政府機關因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經本院函報司法院核准者,得提供本系統予以直接連線查詢一般前案紀錄及一般少年前案紀錄;但其他政府機關以函查方式索取者,由首長視個案情形,核准後查復。

第十一條
  應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相關資料,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其他法令規定外,其餘均不得提供。
  法官、檢察官因審理案件所需,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十二條
  本院資訊室應設定本系統使用者密碼對照表,嚴密保管,並定期更新,以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
  各法院資訊室或專責查核單位應定期列印本系統查詢紀錄表供各法院專責查核單位核對管制。本系統查詢紀錄至少應留存五年,以供查驗。

第十四條
  查詢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規定查詢利用前項資料。
  二、任職期間或離職之後,均不得洩漏有關承辦業務上之任何前案資料,違者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本作業規範,經報奉司法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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