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為 '管轄通則',沒特別講的話:準用非訟,非訟無準用才求諸民訴;這是就管轄而言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為 '婚姻訴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為 '親子訴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七十條為 '繼承訴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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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婚姻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親子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十四條 '收養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未成年人監護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親屬間扶養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繼承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失蹤人財產管理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宣告死亡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監護宣告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輔助宣告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親屬會議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保護安置非訟事件' 專屬管轄;這是管轄的規定。

但是:

第五十一條說,家事 '訴訟' 事件,準用民訴;這不是管轄,而是管轄之後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說,家事 '非訟' 事件,準用非訟;這不是管轄,而是管轄之後的規定。

綜上可知,每一個家事事件、訴訟也好、非訟也行,都有其專屬管轄,都有明文規定。所以第五條乃 '預防條款',為預防日後出現在家事法五大分類之外的其他情形而已,故整部法對於管轄問題,在條理上,應無問題。

漸漸懂得恭哥立此法之用心,其利益也善,以我這種低程度來看,大致說應有意減少法院負擔、增加職權分工、試圖將部分家事 '非訟化'、當事人處分主義化,以節訟累。從 2012 年施行以來,三年後只小改了一次,看來好像沒甚麼大問題吧?

現在比較好奇的是,記得當年立法之初,有大家曾著文論析 '家事法得失',痛切提出 '八十八難',並說該法 '可能破壞建立已久之人倫秩序',還嗆如果不信,要大家 '拭目以待' 一事。如今一轉眼,六年過去了,不知現在演進到甚麼地步?果真是 '劣質立法'、還是大家錯怪了恭哥呢?可惜吾非懂法之人,不明就裡,且交給歷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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