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試著重新將世間一切現象,從法學中主體的角度分類如下:

現象:生物、狀態

狀態:準法律行為 (如時間的經過、折舊、危樓)

生物行為 (我認為凡生物必有行為;表示、非表示、作為、不作為等皆屬之):人的行為 (如買賣、大小便)、非人行為 (如狗吠)

非人行為:準法律行為 (法所賦予使負法律效力之事實行為;如飼主的狗咬人)、事實行為 (完全為法所沒有、不願、或不必干預的行為,常須加以限縮描述;如飼主的狗咬死街邊的麻雀)

人的行為:法律行為 (法所欲規範之行為;如買賣、大小便在別人家門口)、準法律行為 (如:宥恕)、事實行為 (理同上;如在自家廁所大小便的先後順序,但大小便在別人頭上就可能是法律行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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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再就法律行為分類:

法律行為:適法行為 (未與法所規範之禁止規定、強行規定、與訓示規定相扞格之行為;如買賣)、違法行為 (與法所規範之禁止規定、強行規定、與訓示規定相扞格之行為,包含脫法行為;如不實的買賣)

 

 

 

#行為分類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分類 #違法行為 #脫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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