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繞口令:父母不一定是監護人,但子女未成年時父母一定只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一定是法定代理人,但是法定代理人不一定是監護人。

繞口令解說:

未成年人 (管他是不是智障) → 原則上有父母,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 → 例外沒父母、或父母不行 (智障),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所以未成年人之父母肯定不會是監護人

成年人 (智障) 有父母 → 1111 條 監護人選定 → 這時父母可能被選為監護人 → 父母 = 監護人 = 法定代理人,所以成年人之父母有可能是監護人

成年人 (智障) 無父母 → 因為 1113 條 其他準用未成年 → 選定監護人 → 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 監護人 ,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民法第1086條第1項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091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92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第 1111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
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
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

第 1113 條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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