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律規定的「成年」是指幾歲?
文/柯萱如律師

法源探索

關於「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區分,主要規定在民法裡。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因此,臺灣的法定成年年齡是二十歲,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同時,二十歲的國民也有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公民權,二十三歲則擁有被選舉權。

此外,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意思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人,因為思慮與發展尚未成熟,所以行為在法律上之效果,會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十二歲的小昀可以自己到便利商店買飲料喝、買文具,但是如果要簽訂契約、經營店鋪、買高額商品,就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關於結婚的年齡限制,民法規定男生滿十七歲,女生滿十五歲有訂婚能力;男生滿十八歲,女生滿十六歲有結婚能力,而滿十六歲的人可以訂立遺囑。

刑法裡並沒有關於成年的定義,然而常常有人誤會十八歲為成年,是因為刑法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的人如果違法,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違法行為,得減輕其刑;年滿十八歲,就要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也指出,「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如果是未滿十八歲的人觸犯刑罰,會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負起部分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刑法第十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問題:一行為同時適用刑事訴訟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當優先適用何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法律依據如下:

第 1-1 條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2 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 3 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第 3-1 條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第 4 條
少年犯罪依法應受軍事審判者,得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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