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通過權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係國際社會向所公認之原則。所謂無害通過者,即他國船舶在不妨害沿海國秩序與安全條件之下,得在領海內航行之謂。無害之涵義,不僅表示在航行時,不予沿海國以人或物之損害、不作走私或間諜等各種不利於沿海國之行為,即使對沿海國將來可能有損害之虞者,亦包括在內。又外國潛水船艇須在海面上航行,並揭示其國旗。
所謂潛水船艇,包括商用船艇而言。一九三七年九月十四日Nyon協定,為保護地中海航行安全起見,潛水艇潛航於地中海中者,且有視為海盜之規定,故規定潛水船艇必須在海面航行,以示其通過之無害。行使此項權利之外國船舶,不僅無害為已足,尤有遵守沿海國航行規章之義務。
以上係指一般商船而言,此外,有待研究者,即政府船舶與軍艦是否在他國領海內同樣享有無害通過權。政府船舶原有商務用途與公務用途之別。用於商務者,在國際法中目之為私船,原與商船無殊,故用於商務之攻府船舶,其法律地位正與一般商船同。惟政府船舶用之於公務者,依法僅屬船旗國之管轄,國際法中具有公船身分,宜予注意。

無害通過的意義

詳言之,無害通過,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僅通過領海而不進入內水,或者駛向內水,或者駛離內水前往其他國家海域或公海的航行,這種通過應當繼續不停、迅速進行。但在通常的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船或錨泊,或由於不可抗力,或在遇難時,或救助遇難人員或船只所必要的停船或錨泊是可以允許的。
無害通過的關鍵是“無害”二字。如何確定通過是否無害,其標準是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具體地說,以下列舉的任何一項活動對沿海國都可能是有害的:(1)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者以其他違反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2)用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操練或演習;(3)任何目的在於收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遭受損害的行為;(4) 影響沿海國沿海防務和安全的行為;(5)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行器;(6)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7)違反沿海國有關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的法律規章,裝卸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8)違反國際公約的規定,故意造成嚴重污染的行為;(9)捕魚活動;(10)進行海洋調查研究或測量活動;(11)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和設備的行為;(12)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外國船舶在通過沿海國領海時進行上述任何一項活動均應視為非無害通過。
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在通過沿海國領海時必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在無害通過沿海國領海時,還應持有國際協定規定的證書並遵守國際協定規定的特別預防措施。

無害通過的管理

為確保領海的良好秩序和航行安全,沿海國可以制定管理領海無害通過的法律規章,指定領海內航道,實施分道通航制及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一)沿海國的法律規章
沿海國可以依據國際法規則制定有關無害通過領海旳法律規章,包括: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的法律規章,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及其他設備和設施的法規,保護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法規,養護海洋生物資源的規章,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減輕或控制海洋污染的法規,禁止進行海洋調查研究和水文測量的規定等。
這類法律規章應當符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和標準,不應當影響外國船舶的設計、構造、人員配備或裝備,並應為公布周知。外國船舶在無害通過領海時,應當遵守沿海國的所有這類規章以及有關海上航行和避碰和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二)領海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在確保領海航行安全所必要時,沿海國可以指定海道,實施分道通航制,要求外國船舶沿指定的海道或按規定的分道通航制通過其領海。沿海國還可專門要求外國油輪、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只能沿規定的海道通過其領海。
在指定海道和規定分道通航制時,沿海國應當考慮到主管國際組織的建議、習慣用於國際航行的水道、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質以及船舶來往的頻繁程度,並應當將所指定的海道和所規定的分道通航制清楚地標在海圖上,將這類海圖公告周知。
  (三)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
除上述措施外,沿海國還可在領海上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非無害通過,或者防止駛往內水或停靠內水外港口設備的外國船舶破壞准許其馳往內水或停靠港口的條件。在保衛國家安全所必要時,沿海國還可以在其領海的特定區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但不應在外國船舶之間造成歧視,而且暫停無害通過的決定在正式公布後才產生效力。
沿海國也有義務不妨礙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不對外國船舶強加要求,這類要求的實際後果等於否定或損害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不得對任何國家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實上的歧視。此外,沿海國還應當將所知道的領海內對航行有危險的任何情況予以公布周知。
  (四)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問題
外國軍艦是否同商船一樣,享有無害通過沿海國領海的權利,是一個長期爭論不休的國際海洋法問題。法學家之間的主張不盡相同。一些法學家主張軍艦也享有無害通過權,另一些法學家卻認為,商船的無害通過權不能成為軍艦也享有這種權利的理由,軍艦的這種特權只是有利於個別國家而有害於第三國,並對所通過的領海所屬國構成危險或威脅。中共學者認為,若不區分商船和軍艦,一律適用無害通過制度,肯定「不能代表一般國際實踐,不是一切國家所能接受的規則」。在實踐上,各國的作法也不一致,有的國家主張軍艦享有這種特權;有的國家要求軍艦在通過領海之前事先通知沿海國;有的國家規定事先批准制度,要求軍艦通過其領海之前事先獲得沿海國的同意、允許或批准;還有的國家採取限制性的措施。如指定軍艦通過的海道,限制同一國軍艦通過的數量或具體時間等。
從國際法的理論來說,無害通過制度是對沿海國主權的一種限制,這也是領海的法律制度與內水制度的根本區別。軍艦通過領海並不是以和平為目的的國際航行所必須的,軍艦通過領海不僅會對領海所屬國,而且會對其他國家的安全構成威脅,因而軍艦與商船在通過領海的制度方面不能一視同仁。領海的通過制度既要便利和平目的的國際航行,更要保證沿海國的主權不受侵犯,安全不受威脅。軍艦通過領海,如果不按照沿海國法律規章的要求,事先通知沿海國或經沿海國同意,就是對沿海國主權的侵犯,必然會對沿海國的獨立和安全構成威脅。因而沿海國要求軍艦在事先通知或獲得允許後方可通過沿海國領海,是合情合理的。綜上,依本文見解,軍艦不適用「無害通過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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