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他案簽結 將予法制化
2019/03/17 中國時報 張孝義

檢察機關對於被告不明確,或犯罪事證不具體的案件,通常先簽分「他」字案偵辦,若認定罪嫌不足,則以行政簽結結案,卻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監察院兩度糾正、司改國是會議也決議行政簽結應該法制化,法務部研商後將修訂刑事訴訟法,讓行政簽結「法制化」,除以法律明文規定,並有監督機制。法務部常務次長張斗輝表示,具體修法內容和意見,將待法務部長蔡清祥定案後呈報行政院。

檢不得影響當事人權益

監察院2012年8月,已就他字案逕以行政簽結,對法務部及台灣高檢署提出糾正案。去年12月,監委王美玉針對檢察機關的「他」字案法源依據是行政規則;刑訴法明文規範被告與證人身分,但實務變相採用「他」字案件,以法未明定的「關係人」身分進行通知,甚至假借「證人」剝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緘默權與接近律師的權利,再度對法務部提出糾正。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的決議中,針對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的監督機制要求檢討,就包含簽結案件是否有違法濫權的檢驗機制。

簡化程序善用司法資源

因應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法務部去年由審、檢、學者組成的「刑事政策研究會」舉行了5次會議,參考德國、日本的立法例,研究行政簽結法制化所得設計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條文,也兩度召集全國檢察機關代表聽取意見。由於檢察機關每年收案高達45萬件,全台所有偵查組的600多名檢察官,每人年結超過700件刑案,研究會成員認為證據明顯不足或濫訴案須有簡便的處理程序,才能善用司法資源。

研究會與會成員討論後,將在刑訴法第二編公訴章中增修3條條文,賦予行政簽結法律位階,至於細節部分無法完全入法,可依刑訴法制定施行細則;更細節部分則可依刑訴法245條,由法規授權命令制定行政規則,讓行政簽結走向法制化

檢察機關常用分案字號十二種:

身分明確、犯罪事實具體

速偵 微罪、也明確具體

毒偵 施用毒品、身分明確、犯罪事實具體

軍偵 軍人身分明確、犯罪事實具體

醫偵 醫療糾紛

死亡相驗

職議 依職權送再議

 身分不明、犯罪事實不明確

調 檢舉違法、監察院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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