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替人代匯款賺價差,觸犯銀行法?
A: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者,處最低三年有期徒刑。

Q、代付代充支付寶,也犯法?
A:據最近刑事判決,對於在拍賣網站上張貼「大陸淘寶網支付寶代付代充快速充值儲值服務」的訊息傳播者,認定該行為乃係提供在大陸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網站「支付寶」代為以人民幣充值之服務,由臺灣地區客戶匯款金額至訊息傳播者在臺灣地區所申設的銀行帳戶,再扣除手續費後,以其在大陸地區所申設之中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入客戶所指定之大陸地區支付寶網站帳戶完成充值。這就被認定為所稱「匯兌業務」,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Q、我收到傳票,怎麼辦?
A:依照銀行法125-4條規定,上開行為如果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者,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在淘寶、天貓等中國購物網站買東西,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付款,不僅可省去信用卡刷卡手續費,而且交易更加安全(買家確認收貨後才付款)。目前,台灣消費者雖然也可以註冊支付寶帳戶,但如果要在帳戶中儲值,則必須先在中國開設銀行帳戶,才能辦理「實名認證」。所以,很多台灣消費者雖然擁有支付寶帳戶(註冊淘寶網帳號就會自動給你一個),但是無法儲值,因此也就無法拿來付款。

看準這一點,腦筋動得快的台灣業者,推出了支付寶「代充」或「代付」的服務,有些甚至已發展成相當具規模的網路商務(估狗搜尋「支付寶」就可以找到一堆)。所謂的「代充」,又稱「儲值服務」,譬如我有一個支付寶帳戶,但我自己在中國沒有銀行帳戶,不能儲值,於是我先根據代充業者公布的即時匯率,以新台幣匯款到代充業者指定的台灣銀行帳戶,代充業者再利用其中國銀行帳戶,以人民幣幫我儲值到我的支付寶帳戶中。

所謂的「代付」,則是我自己到淘寶下標,再以如上方式,匯款新台幣給代付業者,請代付業者用他們的支付寶替我付款。看似方便的作法,其實卻潛藏了違反銀行法的危險。根據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上述的「代付」或「代充」業者,實質上就是經營新台幣和人民幣之間的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第29條,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可說是非常重的刑責。

最近甚至有詐騙集團利用代充業者作為洗錢工具,先向代充業者下標購買代充服務,取得代充業者的銀行帳號後,再以其他詐騙手法指示受害者將等額的款項匯入代充業者的銀行帳號,代充業者收到款項後不疑有他,就替詐騙集團儲值支付寶,詐騙集團再將支付寶當中的點數換成人民幣領出,如此就完成從台灣到中國的洗錢管道。

等到受害者報警後,由於受害者是把錢匯到代充業者的銀行帳戶,所以代充業者就會被警方懷疑是詐騙集團的幫助犯,但如果代充業者要解釋為何受害者會把錢匯入自己帳戶,就必須說出經營支付寶代充的事實,將面臨銀行法的刑責,明明自己也是被害人,卻有苦說不出。

這樣的困境,可說是台灣目前「欠缺第三方支付平台」加上「外匯管制」之下的無奈,合理與否雖仍有爭議空間,但既然目前有此規定,在從事網路交易時還是不可不慎。

~ 資料來源 林威融律師事務所網站 http://chiayilaw.weeb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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