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鄉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設於縣之下,地位與鎮及縣轄市相同。鄉設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會,作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鄉下轄村,與縣轄市、鎮、區下所轄之里同級。目前之《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範鄉的設置標準,現時的臺灣省各縣的鄉、鎮是由臺灣日治時期的1920年施行「街庄制度」下的庄、街直接改制而來。[來源請求]不過若有鄉、鎮、縣轄市之合併設置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區劃,但做為配套法律的《行政區劃法》並未立法完成。另外一般來說,沿襲舊制也是鄉劃分之地界與準則參酌因素之一。
鎮:
1999年,立法院制訂《地方制度法》以替代《省縣自治法》,是現行臺灣地方自治制度中的重要法律,然《地方制度法》亦無「鄉改制為鎮」之條款,其後數次修訂,亦無「鄉改制為鎮」條款的增訂。在缺乏法源依據的情形下,再無鄉改制為鎮之事例。民國60年代後,臺灣經濟起飛,有些屬於都市衛星鄉鎮的鄉,人口飆升,事實上已「城鎮化」;而於農業縣份中也有若干新崛起且實質上已「城鎮化」的鄉,但因缺乏法源作為依據,皆無法改制為鎮,名義上仍舊稱為鄉。譬如桃園縣升格成直轄市前,其龜山鄉人口高達14萬之譜;同縣龍潭鄉人口高達約11萬5000餘人,比同縣大溪鎮(人口約9萬2000人)還多,當然也遠比臺灣其他許多鎮還繁榮,但無法改制為鎮。現今「鄉比鎮還熱鬧」的情況,在臺灣各縣中極為常見,如花蓮縣吉安鄉,人口也比同縣的鳳林鎮、玉里鎮高出許多。一般而言早期農業縣份的鎮,通常比鄉繁榮,但這些早期設置的鎮中,有些因為產業沒落而人口流失,而有人口比同縣其他鄉為少的情形。此外,鄉與鎮難互改,譬如在2000年,高雄縣林園鄉(今高雄市林園區)曾提出欲改制為鎮的要求,但也因上述無法源依據的背景下,未能成功改制為鎮。
縣轄市:
縣轄市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地位與鄉及鎮並列。縣轄市設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縣轄市下轄里,和鄉下所轄之村同級。立法院並於2014年1月,著手審查《地方制度法》的相關條文修正,希望能將升格縣轄市的人口門檻,下修到10萬人(即與1959年的標準相同)即可;2015年5月29日相關條文三讀通過,睽違37年,縣轄市人口門檻再次改回10萬人。截至2019年為止,中華民國共設有14個縣轄市,改制為直轄市新北市前的臺北縣,則曾一度擁有10個縣轄市,不但擁有縣轄市之數目居全國之冠,而且其中許多還有人口高達幾十萬者,遠超過當時中華民國境內的若干省轄市人口規模,如台北縣板橋市、中和市等,都是人口四十萬以上的「大縣轄市」,遠勝過譬如嘉義市等人口規模較小的省轄市。不過隨者2010年台北縣升格為新北市,其下的縣轄市已經全部改制為區。
2019年時,彰化縣縣治彰化市人口約23.2萬人,是台灣人口最多的縣轄市;反之,嘉義縣縣治太保市,人口僅約3.8萬人,是台灣人口最少的縣轄市,其隔壁同縣的朴子市也只有4.2萬人,是人口倒數第二的縣轄市。在部分人口較多也較繁榮的「大縣轄市」,因人口眾多及高度都市化,而有自行在轄區內劃分「次級分區」的情形,如彰化市和屏東市。但此種「次級分區」僅便於政務推動,不具法理意義,當然也非正式的行政區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四項,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縣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自有行政及立法機關,市民可直選市長、市民代表,任期均為4年。縣轄市之下設里。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長任期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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