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度台上字第 640 號民事判決
(一)按公司債契約,係因公司債應募人在發行公司備就之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並簽名或蓋章而成立(公司法第 252 條第 1 項、第 253 條第 1 項參照),公司債應募人僅能附從發行公司所定轉換條件締結公司債契約,無權個別協商契約之內容。而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依公司法第 248 條第 1 項第 18 款 、募發準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應於其轉換辦法中訂定轉換條件(含轉換價格、轉換期間及轉換股份之種類等)之決定方式。至公司債債權人依公司法第 26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固享有選擇將所持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股份與否之權利,惟其轉換權之行使,仍應受轉換辦法所定轉換條件之限制,於其適法行使轉換權時,發行公司始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
(二)查上訴人未於系爭轉換辦法第 9 條第1 項所定轉換期間內,行使其轉換權,即不符公司債契約所定之轉換條件行使權利,原審因認不生轉換之效力,被上訴人無從核給普通股,上訴人亦不能依公司法第 235條規定,請求給付系爭股利及現金利息等情,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末查,系爭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之贖回權,乃屬被上訴人得決定行使與否之權利,其到期不為贖回通知,難謂違反誠信原則。其次,被上訴人於系爭公司債到期後,已依系爭轉換辦法第6條規定,按其債券面額,匯款償還陳正三新臺幣(下同)580 萬元、楊素香90萬元,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發行系爭公司債,有何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其誤信之行為,被上訴人自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0條第1項之可言。原判決就此雖未詳加論述,惟不影響判決之結果,本院仍應予維持。又上訴人已陳明依系爭轉換辦法第9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為本件請求,原審據以判斷,並無可議。上訴論旨,仍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無關之贅述,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
~ 瀨川高宇民法教室整理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1
第 二 章 發行股票 §12
第 三 章 發行公司債 §20
第 一 節 普通公司債 §20
第 二 節 轉換公司債 §27
第 三 節 附認股權公司債 §38
第 四 章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0
第 五 章 公開招募 §61
第 六 章 補辦公開發行 §66
第 七 章 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 §72
第 八 章 附則 §75
第 27 條
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八、附表十九),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上市或上櫃公司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
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
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
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
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
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
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
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附件附表:
附表十九 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案件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PDF
附表十八 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上市(櫃)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案件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PDF
相關函釋: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38207 號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0207 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70012633 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2079 號
保局一字第 09302074550 號
金管銀(六)字第 0936000791 號
相關法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2、13、15、16、21 條 (104.11.12)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