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最近看到的一封法律回函,當事人被仲介用存證信函半壓半趕要求簽訂 '買賣契約' 一事所作的回覆。所以,簽訂任何契約,一定要小心謹慎啊:
敬啟者
對於台端受本人 (下稱委託人) 委託標的不動產坐落於 (填地址:...,下稱標的物) 之斡旋買賣行為說明如下:
1. 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台端依雙方所簽認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 (下稱該契約) 第七條第二款所謂買賣不動產議價金,並非表示委託人於口頭或書面上業已同意以某價金賣出標的物。又,委託人未依該契約同條第三款授權台端收受定金,即表示台端並未有買賣契約代為合致意思表示之授權,僅依同條第四、五款為告知義務。
2. 該契約第二條之委託銷售價格並非最後標的物買賣契約之出售價格
就該契約之本旨,該價額為台端受委託後進行買賣斡旋之價額參考,該契約第二條右方 '左述為廣告價格' 可資說明。最後之議定價額,仍須由委託人或其他親屬以會議合致為意圖所為之意思表示,屆時俾有正式之買賣契約書簽訂為憑。惟目前尚無受委託人合致,何來如台端所言 '簽訂相關買賣契約事宜' 之有?
3. 委託人並未收受定金亦未授權台端收受定金
'議價金' 並非 '定金'。如台端所言,若台端已然收受第三人定金,台端須自負後果。
綜上,台端於函中要求委託人'簽訂相關買賣契約事宜' 云云,已超出該契約中所規定之行為,委託人並無義務屆時出席。
再者,委託人因不諳當地之地產行情,故委託台端以專業評估之,台端於受委託期間,屢次明示或暗指該標的物出價過高,如 '這個價格,我好難賣啊'、或 '你再降一些價,我盡力賣賣看' 等等 (有當面以及電話錄音為憑),日前經鄰居友人提示與標的物極靠近、同屋齡、相類內裝之他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竟比標的物出價金額至少高出二成餘。
更令人憤怒的是,近日頻傳有不肖房屋仲介抓住屋主欲快速成交之心理,以哄騙、欺瞞、半強迫等方式迫誘屋主出低價後,再另覓人頭自己買進,透過賤買貴賣以從中獲取暴利。為免類似憾事發生,請台端書面說明並提出證明當初建議標的物出價之原委。否則委託人將逕至行政院公交會投訴,屆時台端仍須到場聽證會,就台端之專業向鑑定小組解釋之。
為釐清台端認知上所生之錯誤,特以此函說明之。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