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禁止規定中 (尤其是刑法),對一整個 "違反禁止規定" 的行為評價,可分為 "主觀構成要件" 與 "客觀構成要件",而主觀構成要件的該當必要條件之一,便是 "故意",即是對該禁止行為規定之 "知道" 且 "意欲" 其成就的狀態。

進而探究 "為何故意",便是 "動機" 了,而眾多動機中,由法律所明文指出者,為 "意圖"。

舉個 320 為例吧:我進麵包店,趁老闆不注意,想不付錢就拿走架上的蛋糕。我清楚知道這 "好像" 犯法、也不該這麼做。很不幸的,才把蛋糕放進包包裡走出去沒多久就被抓。試問我可否成立 320?

檢察官問我 "為什麼" 要竊取蛋糕?先不論舉證與不誠實自白,我表明竊取蛋糕的一個或一些的動機後,可以決定我是否觸犯該罪:

@ 我想 "拿出來" 放在公園旁小桌子拍個照就馬上歸還?這並沒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不構成該條。

@ 我只是想 "讓老闆賣不出去這個蛋糕" 才竊取?一樣,這並沒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不構成該條。

@ 我想證明我可以從那家店裡成功的將東西取走而不被發現,至於那蛋糕,我一點也不想要。這也並沒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不構成該條。

@ 我想吃?此為 "造成永久占有狀態" 的用益行為,該當所有的意圖,成立該條。

@ 我姓廖,我劫富濟貧?此為 "意圖使他人不法之所有" 的行為,該當所有的意圖,成立該條。

從邏輯的角度說,意圖必定是動機,但動機未必是意圖;而動機或意圖等 "意念",皆是故意的因,而故意這個 "意念",便是果。進一步論 "行為",也有因果;竊取行為是因,而後來滿足意圖而為不法之所有是果。竊取與不法所有若是無因果關係,但最終狀態還是符合了 "表象的竊盜罪外觀",那便是 "錯誤" 了。此非本篇的主題,另文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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