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刑法法理

@ 實體法 = 明確規定構成要件 + 法效 = 國家刑罰權範圍 → 程序法 = 實現國家刑罰權的內容

@ 刑法結構 = 第一編 總則 (一~四章 = 犯罪論 + 五~十二章 = 刑罰論、保安處分、沒收) + 第二編 分則 (一~十章 國家法益 + 十一~二十一 社會法益 + 二十二~三十六章 個人法益) PS 第三十六章:社會法益? → 禁止規定 (你不可殺人 271I) + 命令規定 (你應當扶助養育無自救能力之人 294I)

@ 刑罰 (死、無期、有期、拘役、罰金、褫奪) 保安處分、保護管束 (86~95) 雙軌制裁體系

@ 罪刑法定原則 = 禁習 + 禁類 + 不溯 + 明確 (構成要件明確 + 法條效果明確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 時的效力 = 從舊從輕 (#103) | 屬地原則、屬人例外

@ 外國裁判 = 裁判 → 複勘原則、服刑 → 併算原則

@ 文義解釋、目的解釋 [擴張解釋 (類推適用)、限縮解釋]、合憲性解釋

@ 定義 (定性) = 公務員 (身分、授權、委託、公立大學教授算嗎)?重傷?性交?

乙 (單獨行為人) 刑事責任

@ 犯罪審查體系:

A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客觀不法 [行為人 客體 行為 當時情狀 結果 因果關係 客觀可歸責性]+ 主觀不法 [故意 過失 意圖 預備])

B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法 業 正 緊] + 超阻卻違法事由 [得 推 義])

C 罪責 (責任能力 [年齡 精神 瘖啞] + 不法意識 [不知法律] + 減免罪責事由 [寬恕 防衛過當 避難過當]

@ 刑法上的行為 = 一般行為 (主觀意思決定 + 客觀因動作或不動作而引法刑法重要性的後果) + 高度自動化機械行為 (如駕駛) + 衝動行為 + 驚嚇反應

@ 非刑法上的行為 = 不具有意思支配可能性或無意識的行為 (如膝蓋反射動作、夢遊) + 絕對強制行為

@ 犯罪類型 = 一般犯 vs 身分犯 + 實害犯 vs 危險犯 (具體 抽象 適性) + 狀態犯 vs 繼續犯 + 行為犯 (舉動 即成) vs 結果、加重結果 (客觀上可預見主觀上未預見) 犯 + 單一犯 vs 結合犯 

@ 客觀歸責理論 (仍須檢視主觀上的 '特殊認知') vs 相當因果關係

@ 阻卻罪責事由 = 欠缺責任能力 + 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 + 無期待可能性

@ 減免罪責事由 = 防衛過當 + 避難過當

@ 原因自由行為

@ 客觀處罰條件

@ 意圖 → 陰謀 → 預備 → 著手 (實行) → 既遂 → 發生實害

@ 錯誤 = 對客觀要件的認知與客觀要件的本身不一致

@ 不作為犯

丙 多數行為人

@ 正犯?共犯?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實務見解)、犯罪支配理論 (學說見解)、

@ 間接正犯 = 負責原則、意思支配

@ 正犯後正犯

@ 共同正犯要件 = 二人以上 + 行為分擔 + 犯意聯絡 + 歸責

@ 共犯 = 嚴格從屬性原則 + 限制從屬性原則 

@ 教唆犯、幫助犯

丁 沒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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