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 出23:2

 AA 公司相關負責人  鈞鑒
 獲悉本公司經理人 BB 與  貴公司日前就處理  貴公司退貨事宜所需管銷費用提出之建議數額新台幣 CC 元,足以支付本公司之相關開銷云云者,經查回應如下:
1. 自受通知  貴公司欲提前終止契約並結束營業計算起,本公司為處理該情事所需費用為新台幣 DD 元 (細目詳附件一)。本公司請求因協助處理  貴公司該退貨所應部分負擔之金額為新台幣 EE 元之三成。
2. 據查該百分之三十之比例,乃本公司經理人 AA 日前以  貴公司對本公司進貨實支之價金計算,貴公司尚欠本公司新台幣 FF 元之貨款,已在本公司經理人 BB 未知未有退貨義務下,同意與  貴公司以所退貨品相抵。後經由德國總公司發覺盤點進出貨情況有異,另派相關法律及管理專員赴台查問,謂此顯為不合理之對待給付,本公司與  貴公司焉有善意不知之理。故不排除對本公司以詐欺圖利以及業務上侵占等嫌疑提出相關損害賠償告訴等等。本公司目前仍在解釋協調中。
3. 從而與所需全部處理費用相較,本公司今所提出之相關解決辦法與手續費用,實已造成本公司財務上不必要之虧損,且對  貴公司為有利益之大讓步,但能有將心比心之懷;貴公司何故竟能以新台幣 CC 元之金額為公平之設想,似有敷塞之嫌矣。
4. 就  貴公司實際之退貨量言,縱以所稱一般公司之人事處理管銷費用 10% 手續成本計算,貴公司仍應支付截至目前退貨總金額 GG *10% 暨 HH 元作為退貨手續成本處理之費用。退萬步言,此數額亦與  貴公司日前所提 CC 元之差距仍嫌過大,實無法相提並論。與計算至今本公司為該退貨行為所須支付之相關財耗相比,貴公司日前所提出之金額,應為無法配合之要求。
5. 綜此,本公司為表自清明磊之佐證、與對  貴公司最大之善意,特奉此函。敬請  貴公司於今能再參詳,將雙方之退貨處理手續費用作一理性之確析,以縮減  貴公司清算手續及本公司為該退貨後續處理程序之經濟,並避免不必要之爭訟為荷。

 時祺

JJ 公司訴訟代理人 KK 律師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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