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為一權利,但為一 「被動的」 權利,自然亦是 「消極的」 權利;舉凡抗辯權,皆是被動;如:不安、同時履行、時效完成、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學說有爭)... 等。積極者,請求權也,以主動的要求或積極的追求,來達到自身法益的完全實現。若再說 「消極抗辯」,試問何為 「積極抗辯」?恐有蛇足之嫌矣。
又,「消極抗辯」 一詞,易使人誤以為專有名詞,或可以 「消極的為抗辯」 表之,虞疑則應較少。
全日本空手道連盟訓式第一條開宗明義地闡明該武術之基本精神,謂:「空手無先手。」 故我永不先手擊敵;但人欲擊我,我必反擊之。則此 「反擊」 能謂 「攻擊」 或者 「防禦」 何種?可有 「消極的攻擊」 一說乎?
若然,則抗辯權亦同理可推。抗辯者,消極攻擊也;人不向我請求履行,我不主張時效消滅、人不損害債權,我則不能不安,是抗辯之基理所在。又所謂英美法中之 'affirmative defense',有譯為 「積極抗辯」 或 「肯認抗辯」 者,實彼 「抗辯」 非此 「抗辯」 也;蓋英文 'defense' 之意,係指訴訟攻防中之往來 「答辯」,未必為 「抗辯權」 態樣之一,似翻為 「防禦」 較宜,且並非我國民法中所定性之 「抗辯權」,此處實應加以詳辨也。為避免日後類此符號誤解,是譯者與法學家應多所配合研討,以將外國法學之真意忠實傳達、並以之與我國慣行之用語明確區別者,吾人後學之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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