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認為動物不能擁有權利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權利伴隨著責任,而動物並無法為自身的行為負責。貓只會做貓做得到的事,就算是比較聰明的動物,像是海豚、黑猩猩或豬,其實也是一樣。
根據這種觀點,權利是有條件的,並非絕對。例如,生命權的必要條件,是你也尊重他人的生命權。因此,如果你打算殺害他人,那你就該明白自己的生命權也會被剝奪,你可能因為他人自衛或刑法懲罰而喪失生命。同樣地,你的自由權有賴於你不會濫用這樣的自由去犯罪;如果你不遵循這樣的責任,你就會失去自由權。如果這些主張屬實,那麼美國《獨立宣言》中的「不可讓渡」一詞就是種誤用,或至少是種誤導,因為某些權利是可以暫時停止或甚至完全撤銷的。
依循這樣的理路,動物似乎無法獲得權利,因為牠們無法承擔必要的責任。這是個簡潔的論證,但它似乎有個簡單且昭然若揭的瑕疵:對於某些無法承擔必要責任的人,我們也同樣賦予他們權利,特別是幼童、心理障礙人士與陷入昏迷的人們。如果享有權利意味著必須要能承擔責任,那麼這些人能夠享有的權利就跟動物一樣少。
多數人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想法,但他們似乎也不須這麼做。對於權利必須伴隨著責任的要求,似乎只適用在那些我們認為足以承擔這些責任的人。對於那些無法承擔責任的人,我們可能還是會認為他們擁有某些權利。儘管我們明白他們無法承擔責任,並不表示我們拒絕他們擁有任何權利,而是僅僅撤回那些責任屬於要件的權利,例如投票權、婚姻權或武裝權。相較之下,嬰兒或狗並不須承擔任何責任才能行使生命權;這裡所需要的,只有繼續存活的本能。
但我們該賦予動物這類的權利嗎?正如前文所主張的,如果權利並非道德價值的基礎,那麼這個問題的答案,有部分必須取決於我們對待動物的道德價值的基礎是什麼。對於這個問題,答案陷入兩種極端:一種是「與我們平等」,另一種是「如我們所想的」。儘管很少有人會站在其中一個極端,但了解他們的立場為何無法成立的原因,有助於我們決定自己該站在光譜中的哪個位置。
沒有人會相信我們必須真的將動物當做人類來對待,例如在安排社會住宅時,把一條鱒魚也列入等候名單。因此,「平等」必然意味著同等考量我們與牠們共同的利益,並承認牠們與我們的利益並不完全相同。然而,就算是對於人類,我們也不會平等對待每個人的利益,而是認為某些利益在道德上勝過其他利益。舉例而言,他人不能傷害我、不讓他人獲得金錢所能買到的最佳醫療照護,以及讓我的著作在全國電視網獲得歐普拉(Oprah Winfrey)的背書,這一切都符合我的利益。但在上述事項中,只有第一個能夠成為主張他人該如何對待我的要求。儘管讓自己的著作能夠得到全國媒體的曝光符合我的利益,但這頂多只能要求他人不要阻止我在媒體上獲得曝光,而不是任何人都有義務協助我在媒體受到曝光。至於金錢所能買到的最佳醫療照護,甚至可以論證說不應該允許我去購買,因為醫療照護是有限的社會財,所以應該以需求、而非財富來分配。
不過,至少有些動物擁有利益,這似乎頗為明顯。然而,我們究竟該如何加以權衡,則是個開放的問題。舉例而言,蝦子擁有繼續存活的利益,但是不該殺害牠們並吃下肚,是否因而成為我的義務?顯然並非如此。我們幾乎可以確定蝦子並沒有有意識的思想,牠們甚至不會意識到自己繼續生存並將基因傳播至下一代,對牠們是一種利益。當然,你大可以說這裡所謂的「利益」是種譬喻,而且,如果蝦子對自己的利益欠缺主體意識,那麼,利益完全不成立。
如果你仔細思考人們在討論動物的利益時,提及牠們的利益受到「阻礙」,其中的怪異之處就變得益發清楚。至少就我們所知,動物並沒有計畫,牠們頂多只能想到接下來的幾步行動。如果本來就沒有計畫可言,那麼我們如何能加以阻礙?從最根本的層面來看,如果你比較人類的利益(繼續生活、實踐計畫、維持關係)與動物的利益(只是想要繼續存活下去),那麼,我們很難理解為何牠們的利益該與我們的放在同等的天平上考量。
動物確實應該擁有而且我們也必須尊重的利益,就是免除苦痛。正如邊沁老早在一七八九年所說的:「問題不在於牠們能否理性思考,也不是牠們能否說話。而是牠們能否蒙受苦難?」(這是個絕佳的例證,說明我們可以因此要求人們以符合倫理的方式對待動物,但完全無須顧慮牠們是否擁有自然權利)這並不表示我們有義務去盡可能降低動物所蒙受的苦難。若果真如此,我們就得防止牠們互相殘殺,而且還得在鄉間不時張望,看看是否有病重的動物得要送醫。不過,這確實指出我們至少有義務不讓動物蒙受不必要的苦難。不管能夠感受痛苦的生物是什麼,痛苦都是件壞事。如果我們同意這項主張(即便如此,還是有許多反駁的論證),我們就該賦予動物免受虐待的權利,以及在豢養過程中以人道方式飼養與屠宰的權利。此外,為了無足輕重的目的而使動物蒙受苦痛,例如化妝品測試,也等於是沒有尊重動物所擁有的正當利益,也就是免於受苦。世上許多地方也確實提出立法,將免於受苦列為動物的權利。
然而,痛苦就如動物權利的其他面向一樣,它會隨著我們所論及的動物究竟是哪種,而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痛苦或許就只是痛苦,但它的嚴重程度多少取決於生物如何並在何時感受到痛苦,以及感受痛苦的生物究竟是哪種。例如,人類往往會對可能發生的痛苦感到恐懼,而且很難揮去經歷過的某種特定痛苦的回憶。比起惡意的第三方所施加的痛苦,分娩的痛苦或馬拉松選手自找的痛苦,可能更會長存在人類的記憶中。但同樣地,分娩的痛苦往往也更容易被承受,因為懷胎的女性知道結果是正面的。而我們對於某件事究竟有多痛苦的記憶,會隨著在何時感受到痛苦而有所不同:例如,就算程度相同,比起在手術一開始或手術中所感到的痛苦,我們在手術後所感到的痛苦會在記憶中持續更久。
簡單說,如果痛苦不是僅有一次的痛苦,而是會成為被記得的經驗的一部分,或是預期將會到來的痛苦,它就變成了一種嚴重的苦難。就我看來,這正是人類的痛苦比動物的痛苦更值得重視的原因。在此時此地單純活著的動物或許會有片刻不舒服的當下,而這樣的時刻應當盡可能避免,但只要過了這個片刻,一切仍然如昔。但對人類來說,卻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如果有些心智比較成熟的動物,可以把所感受到的痛苦轉化成持續較久的苦難記憶(這點並非不無可能),例如曾被虐待的狗表現出經歷過創傷的行為,那麼我們就有更充分的理由不去傷害牠們,不把牠們當作簡單的有機物,完全不會記得曾經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
很顯然地,我在此處可以著墨更多,例如抱持倫理主義的素食主義者主張,我們對於動物的道德責任遠遠超出免於讓牠們承受不必要的痛苦而已。我在此所勾勒的,只是一種讓我們在思考動物的權利時,可以更進一步的方向而已。與其思考動物權利的問題,我們更該想想動物的利益,以及這些利益究竟有哪些可以成為我們的道德要求。而如果它們確實成為我們的道德要求,我們就該探問賦予動物這樣的權利,是否是最能符合這種道德要求的方式。
我很難理解,比起其他同屬人類的人們對我們提出的道德要求,竟會有人認為動物的道德要求其實更加重要。不過,很明顯的是,動物值得我們付出比現在更多的關注。道德範圍或許不會無止無盡地擴展,而且它可能包含不同的圈子。不過,很有可能的是,目前的道德範圍還沒涵蓋到我們理應納入的非人類物種。
~ 節錄自《如果沒有上帝,想做什麼都可以?》,朱利安‧巴吉尼(Julian Baggini)著,李尚遠譯,聯經出版,遠見雜誌刊登
後記
我以為,動物是 '物',充其量為一種 '有感覺、有思考、有情緒、有靈性 (生命)' 的 '物',與 '人' 在基本定性上的差異與階級分別,是明明可知的。從聖經上看,上帝並沒有 '告訴動物該做什麼',因為它們本來就被創造成 '美好' 了 (傳 3:11);它們不必有 '權利' (請告訴我它們要如何認知並主張自己的權利?)、也沒有 '義務' (請告訴我它們要如何認知並踐行自己的義務?),它們總按其時、當作當息、各維生存而已,故說 '美好'。反而是對人,不斷告誡人當 '管理' 上帝所造的 (詩 8:6),既說是 '管理',就當循著人的認知與道德律法為出發點、對天下所有動物以及其他的物件加以合法合理的支配。所以與其說是 '動物有權'、'動物當有自己生存的利益',不如說是 '人類有責',即 '對動物與自然善為管理支配的義務',這義務本於人由上帝而授受的管理權而來,而動物也自當且亟須納於人類這樣的善管義務客體之中。我想,這才是所謂 '動物權' 的真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