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何?
勞動部答: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性別工作平等法 (105 年 05 月 18 日 最後修訂)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PS 但聲請人 (受僱者) 工作地點為外國,應依照法人當地適用法加以適用 (例如我國之 '涉外民事適用法'),上述法僅適用 '設籍於中華民國之法人'。即便我國醫院開立證明,其照顧假之適用,仍須視外國法人當地相關法規、以決定准假與否。故請假事宜須詢問外國當地之法律機關,方能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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