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牽連犯?何謂想像競合犯?試分別說明之。

一、牽連犯:

1. 定義:犯一罪,而其手段或結果卻另構成他犯罪者,稱為牽連犯,依 刑法第 55 條後段 (現已刪除) 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即以各罪之法定刑作比較,應從較重之罪處斷。

2. 符合下列要件者,始構成牽連犯:

(1) 有二以上之故意行為:即其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均係故意行為。

(2) 該二以上之故意行為各構成不同之罪,且此二以上不同罪名間無形成結合或吸收之情形,否則即逕依加重結果或吸收處斷。

(3) 該二以上之行為間具有牽連關係:即行為人就該二以上行為間,除主觀上具有犯意連貫外,客觀上尚須有直接密切之關係。

ex. 製造偽鈔之後,用該偽鈔購買軍火。

二、想像競合犯:

1. 定義: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該當數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者,即屬 刑法第 55 條前段 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應從一重處斷。

2. 符合下列要件者,始構成想像競合犯:

(1) 僅一個單一行為:不限於作為或不作為,亦不限於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亦可。惟若一個行為是包括連續數個持續性動作,則成立接續犯而非想像競合犯。

(2) 必須侵害數個法益:若屬個人專屬法益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則以所有者之個數為準;若屬個人非專屬法益 (財產),則以監督者或支配者之個數為準;若屬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均視為單數,即包括地視為一個法益。

(3) 必須因而觸犯數罪:此之數罪名,不限於異種罪名。

~ 改作自 梁國治 '刑法概要',高點,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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