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偽證罪「具結」要件的定位
柯耀程老師曾為文指出,刑法第168條「具結」的定位,並非客觀構成要件,而是客觀處罰條件(客觀可罰性要件)。因為,偽證罪的不法內涵取決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之虛偽陳述,是否足以影響司法判決正確性而言,但具結並不會影響偽證罪行為不法的判斷,故非客觀構成要件。
由此可知:
⑴ 行為人主觀上毋須對於「具結」有所認識,只要完成具結程序,此要件即該當。
⑵ 若行為人有依法不得具結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未滿16歲之人、因精神障礙不理解具結意義),即使有虛偽陳述,仍無法成立偽證罪。
* 以上內容由周易老師整理自:柯耀程,聰明反被聰明誤,月旦法學教室第22期,2004年8月,頁18;柯耀程,無結無罪,月旦法學教室第56期,2007年6月,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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