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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
自然法學派完全依照整體社會對於法律的看法,重視人民之總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學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學性與思辯性,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個時期的演進:
〈一〉 自然法思想:此學派以西塞羅為代表,認為自然法是客觀性的存在於天地之間一種不變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來補充實定法的缺陷,故其適合於自然法思想與行為的形式,此稱之為正義。
〈二〉 神學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紀的自然法以亞奎納斯為代表,該派認為法律原理是正義與理性,以神學自然法思想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與人定法。
〈三〉 經驗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為代表,該派首先切斷自然法與宗教的關係,並認為神係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張,故被稱為是自然法之父。
〈四〉 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係以十八世紀法國的大思想家盧梭為代表,該派認為法律的淵源就是社會契約。

歷史法學派
此外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係由人類的歷史事實累積而來,這係屬於人類無意識的自然發展而成,強調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產物,而無須人為的制定,關於歷史法學派許多學者有不同的主張,如謝林主張國家有機體說,認為法律為國家有機體演化之表現;而休果則主張法律為整個民族生活的一部分;而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則認為法律和語言及生活習慣,都是以民族精神為依據,而民族是具有生命力與精神,並且永遠存在不變,法律之本質就是民族心理的表現,因此習慣、判例、學說及法條的形成,都是屬於民族心理的表現,誠如古語所謂“法律只求之於民族歷史、民族精神與民族確信”。另外英國的歷史法學派創始人梅因則提出進步社會法律發展的過程係由身份到契約。

自由法學派
而自由法學派思想則認為法律係由人類生活環境需要而產生,隨著人類生活環境的變遷與時代的演進,故研究法學不應該拘泥於形式的法條文字,而應該注意實際的社會現象,以探求法律的實在性,倘若遇到社會事物變動,必須適用法律時,則必須要依據人類生活環境的需要,斟酌實際的情況加以靈活地運用,而法律的缺漏則在所難免,因此法官在審案件時,想要補救法律的缺漏,就必須運用科學自由的方法,以客觀的標準,來達成法官創造法律的情形。

實證法學派
而實證法學派是先由國家依照公權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論,進而推論到具體案件,故實證法學派是由人類基於經驗而創造的具體法律規範,再依據文理、係統、歷史與類推解釋,按照三段論法予以推論的法學方法,在這個推論之下,只要法律具備完整,就能規範社會上之一切行為。實證法學派認為人類之行為與自然現象不同,自然現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類的行為必須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為一切文化制度之創造者與社會生活的原動力。

(註:法實證主義
法律實證主義,或稱法實證論、實證法學、概念法學派,是當代的一種法理學和法哲學流派。此主義指出法律是人定的規則,和道德沒有必然的關係。 法律實證主義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論針鋒相對。自然法認為在法律和公正之間存在著本質的關聯性,而法實證主義則認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無關。

分析法學派
分析法學派是指將眼光轉向現實的法律現象,主張研究法律不應脫離現實,應從現行法規上分析,反對自然法學派的論點,認為法律不是自然存在,而是人為。以邊沁、奧斯汀為主要代表。分析法學則主張法律與道德相分離,認為法學僅僅是研究"法"是什麼,而無須關注法"應當是"什麼。分析法學的哲學基礎是邏輯實證主義,其嚴格分開"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所以主張法理學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法律的實現必須通過武力制裁。其強調對法律概念的分析 ,依靠邏輯推理來確定可適用的法律,否認法律和道德之內的必然聯繫。

純粹法學派
該學派認為須將法學研究限定在對實定法(實際上適用的法律)的結構分析上,而不是從 心理或經濟去解釋法律的條件,也不是從道德或政治對法律作評價,如此才有可能建立特定的法律科學,所以法律須與正義或自然法焚離,亦須排除社會學,也就是將法律是為純粹、獨立規範體系,也可稱為規範法學派。

目的法學派
強調法律乃是人類意志的產物,有一定的目的,應受「目的律」支配,與自然法則系以「因 果律」為基礎,有其必然的因果關係,截然不同。故解釋法律,必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實現 何種目的,以此為解釋之出發點,始能得其要領。以目的作為解釋法律之最高準則,此即 所謂目的法學或利益法學,其所代表者為耶林。

概念法學派
「概念法學」顧名思義,正是因為其給予「法概念」特別的重視。對於概念 法學來說,法認識是以法概念作為基礎的,藉由法概念的幫助,人們可以試著從中推導出具體的決定或者是釋義學的說法。而概念法學的第二個主要命題就是,法概念是一種獨立的、具生產性的智性創造,而被歸整於一個根據邏輯法則建構的法概念金字塔之中33。也就是說,這 裡存在著一個所謂的「概念金字塔」,而在這個金字塔塔頂的就是法的概念,也就是法理念。

印度法系
印度法系是古代印度法律和仿照這種法律判定的各國法律的统稱。印度古代法是在婆羅門教法和佛教法的基礎上形成發展起来的,以《摩奴法典》为代表。《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宗教、哲学和法律匯編,以維護神權政治和等级特權为宗旨,具有濃厚的宗教和種姓特徵。後婆羅門教法與佛教法長期融合而產生印度教法。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印度法曾傳播於中亞和東南亞部分地區,如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国)、缅旬和菲律賓等國。後世学者將上述各國仿照印度古代法制定的法律统稱印度法系。现在这些国家,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採用,此法系基本上已成为歷史,但有些習慣還保留有《摩奴法典》的遗迹。

回回法系
起源於西元六世紀,以曾任法官的穆罕默德所創制之「可蘭經」為圭臬,其教義即富有法律意義,即藉教義而發揮法律作用,熔教義與法律於一爐。除可蘭經外,尚有穆罕默德解決紛爭方法之言行對話-「言行錄」、法學家為法理或法律疑點所作解釋之「法理詮釋」為其重要法源。時至今日,在阿拉伯等回教國家,因鮮少繼受他國法制,其「可蘭經」及「言行錄」仍為查究史實之經典,「法理詮釋」仍為法官審判時之重要依據。

中華法系
由數千年之文化孕育而成,以道德為法律之基礎,充滿儒家思想與禮治觀念;自古至今,始終為一獨立完整的法系。並具有禮教與法治相輔相成、人治與法治並行、立法之根據在義務不在權利、法律之建立基於民本思想、以家族為本位、重刑輕民、未具宗教色彩、民刑法合一等特質。

東亞法系
學者張中秋指出現今有關東亞法的整體認識,在學界大致有這樣幾種論說:一種是中國大陸的「新中華法系(New Chinese Legal Family)」,或者說「中華系復興(Chinese Legal Family Recovery)」 論,但若以如果以構成法系的要件為標準,可以確認現在還沒有形成法系意義上的東亞法,包括東亞普通法、東亞法系和新中華法系都是不存在的。但同時承認,由於受到傳統和地區化的影響,現今東亞地區法形成了的某些類同與趨同的現象,這也許預示著未來東亞法的某種可能走向。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又稱為非制定法,係指成文法以外,由國家加以認可或採用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例如習慣、法理、判例等均屬之。

任意法
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等。

自然權利論
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英語:legal rights)是兩種在理論上不同類型的權利。自然權利源於拉丁文「jus natural」,中文習慣譯為「天賦人權」,或稱為不可剝奪的權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由法律、信仰、習俗、文化或政府來賦予或改變,是不證自明並有普遍性。法定權利是由特定的政府給予其統治下之人民,由國家的立法機構逐條訂立並編纂成為法律條文。

社會契約說
社會契約(英語:Social Contract)是一種概念,用以解釋個人和政府之間的適當關係。社會契約主張:個人融入政治社會是透過一個相互同意的過程,當中,個人同意遵守共同的規則,並接受相應的義務,以自己和其他人不受暴力和其他種類的傷害。社會契約理論對催生主權在民這一政治理念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大多數社會契約理論的出發點,是對不存在任何政治秩序的人類生存條件作啟發式的審視,通常稱為「自然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的行動只受他們個人的權力和良心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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